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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签字并支付影片投资款,合同当事人应如何认定?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签字,签字者为第三方,合同投资款也非由其本人支付,付款方也是第三方,履行中催告函等文函也非其签字,依旧由第三方代签。合同效力是否应由签字者、款项支付者承受?
2021年4月30日,甲与乙(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网络电影投资合同》,该合同加盖甲公章,乙方处由丙代签,且丙在授权代表处签署了自己的姓名。该合同签订后,乙委托丙分三次向甲的银行账户内合计转款270万元。嗣后,乙以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机以及公映影片为由于2021年11月30日向甲发出催告函,催告该公司立即退还投资款。后双方因合同纠纷致诉。甲主张《网络电影投资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丙,乙并非合同当事人,理由是合同由丙代签,且影片投资款由丙支付,签约主体及履约主体均为丙,故丙为合同当事人。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首先,《网络电影投资合同》明确约定了当事人的名称,其中乙方为乙,说明该合同中当事人应包含乙,甲也存在包含乙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其次,乙虽未在合同中签字,合同由丙代签,但是在授权代表处丙签字。前述事实表明,丙并不认为自己为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约定的乙方是乙,如果丙认可己方为当事人,则合同的乙方应为丙;此外,若丙认可己方为当事人,其不会在授权代表处签字。丙在授权代表处签字即表示其具有代理身份,直接排除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可能。合同约定的乙方系乙,而丙在授权代表处签字,说明丙是乙的代理人。丙并非代表其自己,而是代表乙签字。
再次,尽管乙并未在涉案合同中签字,甚至也未在催告函中签字,但签字只是意思表示的一种作出方式,除签字外,其他表示也能得出其是否接受涉案合同效力拘束的意思。该案中,乙以原告身份提起合同之诉,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乙以实际行为确认丙签字的代理效力,认可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第四,投资款虽由丙支付,但支付投资款为金钱给付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没有人身依附性,履行主体对给付效果没有影响。乙可以通过丙的代理行为来完成。而且,结合合同的“乙方”约定,丙在授权代表处的签字行为,可以印证丙并非为自己支付投资款。从另一个角度看,若支付投资款系丙个人行为,按照一般的常理,其应会以自己名义与甲签订投资合同。但事实上,甲也未举证其与丙之间存在其他合同关系。
第五,丙的意思表示对确认合同的效力归属有重要意义。若丙庭审中明确表示其系代乙签字,投资款系代乙支付,可明确排除其合同当事人身份。若其沉默不作为,乙也应能举证其与丙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投资款的代付如何发生,双方对合同签订的沟通过程等。
最后,假定乙、丙均沉默不作为,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应以乙为被告。其一,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为乙,其二,催告函中确认的催告主体是乙,尽管由丙代签,但所签主体为乙。该种情形下,主张丙为合同当事人,依据显然不足。
本文案例改编自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民终190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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