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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岗不构成劳动关系?别被骗了
员工被通知到企业试岗,
殊不知在试岗期间意外受伤。
试岗期间属于用工吗?
来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9日,王某在某快递公司的招聘系统提交了简历,应聘某快递中转场分拣员。王某在完成填表、面试、体检程序后,同月11日,按照某快递公司要求到该中转站进行试岗,试岗时间为晚上22:30至次日9:00。试岗期间,王某与其他分拣员工一样,负责快递分拣工作。12日7:00左右,王某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受伤。
后王某与该公司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同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快递公司在2022年5月11日至6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后续处理受伤赔偿问题。仲裁委经审理,驳回王某全部仲裁请求。王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快递公司认为,其与王某并未确立劳动关系,王某仅在公司进行试岗,公司需要根据试岗情况决定王某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快递公司、王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主体资格。其次,王某试岗当天的工作内容与其应聘的岗位一致,试岗的时间与其他同岗位员工的工作时间一致,试岗的地点也是在该公司的场所内。由此可见,王某试岗的工作时间、强度、地点均与正式员工一致。再次,王某在发生事故前已按照该公司的入职流程完成面试、体检等程序。
综上,王某与某快递公司均属于合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故发生当天王某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王某受该公司管理,按照其指示工作,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某快递公司所称的试岗即为用工,并从即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某快递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无试岗制度,试岗也并非用人单位聘用员工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在劳动者已经完成面试、体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试岗的每日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与正式员工无异,故事实上构成了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某快递公司所称的试岗即为用工并从即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某快递公司主张试岗是为了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岗位,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就是给予劳资双方相互考察及磨合的期间,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双向选择。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外另行设置试岗期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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