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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数据资产入表将新增万亿级资产规模,数据确权和定价难题待解
·“数据资产在表内表达将为国家新增万亿级的资产规模。如果在宏观层面上达到万亿级,那微观上对企业而言,国有企业、上市企业、中小企业怎么进行统计核算,其中的想象空间是很大的。”
·“在数据资产入表后,数据资源属于哪种资产类型,若纳入无形资产该如何进行寿命估值,以及怎样对数据资源进行精细化管理等,是横亘在实际业务中的难题。”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近期转为正式稿,其明确了数据资源的确认范围和会计处理适用准则等,这即是广被讨论的“数据资产入表”,《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我国GDP突破120万亿元,社会面固定资产规模约为1500万亿,由此大胆匡算了一下,数据资产在表内表达将为国家新增万亿级的资产规模。如果在宏观层面上达到万亿级,那微观上对企业而言,国有企业、上市企业、中小企业怎么进行统计核算,其中的想象空间是很大的。”10月14日,数据资产管理论坛(2023)举办期间,上海数据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刘小钰在接受澎湃科技(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
上海社会科学院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秘书长唐巧盈对澎湃科技表示,在数据资产入表前,数据的确权和定价难题亟待破解。赛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宁则认为,安全和合规风险方面的顾虑是阻碍当前数据要素高效流通的关键因素。
安恒信息副总裁周亚超则在接受澎湃科技的专访中表示,其更加关注《暂行规定》之后,未来基于数据估值、资产增信、质押融资等一系列评估方式,具体会如何落地以及出现怎样的案例或应用。
数据资产价值释放还处在初步阶段
“数据有三层价值:一个是数据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基于市场流通的数据交易价值,最后一个是数据实现资产化路径后的资产价值。”刘小钰说,“目前我国已具备一定基础条件去释放数据的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从基础制度建设到国家组织层面的组建,再到全国各地数据交易所的蓬勃发展,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能够高效衔接,逐步优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但是第三层价值——数据资产价值的释放,还处在一个很初步的阶段,从宏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视角看,尚未探索出一种方法准确评价数据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价值作用。”
2020年1月,在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部署重点任务时要求“认真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和核算研究”。2020年3月,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第51次会议将“数据如何纳入国民账户体系”明确列入《国民账户体系》(SNA)研究议程。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授权深圳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
“从这一系列动作可以看出,国家的步伐是很快的。”在刘小钰看来,国家对数据要素的一系列安排有一条主线,“数据二十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对数据产权做了结构性分置,对收益分配、合规流通等做了制度性安排;紧接着部署成立国家数据局,意味着管理模式、产业落地、能力体现、基础设施建设都将迎来新的突破。
更具体而言,数据相关的成本与收益如何计量?
唐巧盈认为,对数据资源的成本与收益计量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示例的会计计量方法,即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净值法、公允价值法、现金流量折现法。
唐巧盈说:“《暂行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企业数据资源充分适用于现行企业会计规则,但不改变现行总则的会计确认计量要求。同时,《暂行规定》呼应了‘数据二十条’的相关要求,有利于反映企业的数据资源投入成本,更好评估数据密集型企业的资产价值,促进企业数据资产交易,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数据要素从会计报表上开始显性化,是探索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从0到1的关键一步。但是我们认为,数据资产化的进程在入表的基础上一定会取得更大的突破和创新。”刘小钰说。
开展行业试点与企业实践是当前重点
刘小钰分析,《暂行规定》明确了数据资产入表路径和评估方法:不涵盖企业历史发生过的经营活动、采用成本法、满足条件的可在无形资产或存货的二级科目下表达。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做出相应调整。
“一旦数据资产入表和实现有效评估,就意味着企业在会计报表上有了表达,就有了实体经济活动的支撑。”刘小钰对数据资产价值释放持积极态度,她认为,如果数据要素与传统的资本要素相叠加,也就是当企业将优质的数据资产盘活,使得数据资产可以像传统的股票、债券等一样,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交易的时候,其经济价值才能得以真正释放。
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在数据资产增信、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领域做了初步探索,为促进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不过,在数据资产入表前,数据的确权和定价难题亟待破解。唐巧盈解释道,一方面,数据资源的类型可能包括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公共数据,从数据资源变为数据资产,要明确数据确权的问题。在“数据二十条”下,数据持有者或处理者拥有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但在实际数据流通过程中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责-利”分配机制。
另一方面,唐巧盈解释,由于数据要素的特殊性,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不同业务场景下,同样的数据资源所体现的数据价值不同,对数据资产的定价评估也存在争议。在数据资产入表后,数据资源属于哪种资产类型,若纳入无形资产该如何进行寿命估值,以及怎样对数据资源进行精细化管理等,是横亘在实际业务中的难题。
“因此,在国家总体政策方针指导下,结合理论研究,开展行业试点与企业实践,并总结经验,是当前阶段的重中之重。”唐巧盈说。
上海数据交易所目前正在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的可行性路径,培育一批数据资产入表试点企业。刘小钰表示:“我们拥有保障数据合规高效流通的制度体系和基础设施,能为促进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提供基础支撑;通过探索数据资产创新路径,为未来相关制度、规范、标准、监管、服务的创新与建立形成实践参考。”
刘小钰认为,若从资本要素的视角观察数据要素,它能够反过来推动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更多企业入场进行合规流通交易;也能更好地促进对数据产权的界定,创新数据要素各参与方收益分配路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这就是乘数效应的最高阶形态。
安全和合规风险顾虑重重
“未来当企业数据成为资产,数据的流通一定会大大增加,因为只有流动起来它的价值才能够得到更好的提升。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如何在保障安全性的同时,保障其可用性、合规性,仍有许多需要共同探索。”周亚超认为,在当前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数据资源的持有者对数据的对外提供、共享、流通等都极其谨慎,对于个人数据的流通利用尤甚。
李宁也对澎湃科技表示,“一方面,针对个人数据匿名化处理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产业实践层面无法明确经过去标识化技术手段处理后的数据是否达到匿名化程度,是否可以流通利用,是否仍属于个人信息。更加明晰的标准规范的缺位导致数据持有者无法高效预判法律风险。”
同时,李宁认为,当前隐私增强技术发展迅速,包括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等在内的多种技术已应用于多方数据融合计算。但当前隐私计算技术标准尚未建立,各家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另外,通过利用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流通利用是否满足法律合规要求,尚缺乏统一共识和明确的规定。
由此,“在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应基于我国数据安全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通过细化法律法规和建立标准规范明确匿名化处理、流通数据形态、隐私计算等方面的标准和安全要求基线,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的负面清单,使得数据处理者更准确地评估数据流通可能带来的合规和安全风险,进而为数据流通和产权流通松绑。”李宁总结道。
从具体实践角度,周亚超特别提到8月在“中国数谷”2023杭州峰会上颁布的“数据合规流通数据证书”。“通过证书可以降低存证(合规验证)过程中的成本,其通过数商生态或数据交易所这样可信的第三方做合规存证,同时在全流程中作为监管载体。因为其并不是静态的证书,而是使交易所认证信赖的第三方,在不参与交易过程的前提下,在流通过程中不断记录流向流量以及过程中的参与方,以低成本的形式实现合规交易存证。其依赖于数字信任的基础设施,是工具和基础设施层面的探索。”周亚超说。
沪港合作探索数据资产创新应用路径
“全球视角下,数据要素是否能反映实体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一直是核心研究议题。”刘小钰举例称,香港虚拟资产市场对虚拟资产的交易管理持较为开放的态度,且在监管方面已有创新探索,对STO(证券化代币)出台了明确监管条例。目前香港虚拟资产市场主流的标的物包括实物资产、基金、债券、权益等,对数据资产这类创新的基础资产标的物保持一种开放乐观的状态。新加坡等市场在资产交易的市场准入方面则更为开放,这可为数据资产提供灵活的交易流通环境。
4月,上海数据交易所首次提出数字资产沪港联动机制,加快推动IP及品牌出海、形成海外数商汇聚、打造数字资产发行流通的沪港合作模式。在7月的2023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期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就曾与上海数据交易所总经理汤奇峰会面,重点探讨了数据资产创新应用路径。
刘小钰表示,希望未来有机会借助沪港两地优势,将数据资产作为香港虚拟资产市场的新型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为数据资产创新路径探索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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