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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视频样片后委托方未出具确认单,是否构成非正式交付?
【原创】文/汐溟
受托方向委托方交付视频样片后,委托方虽接收但未出具确认单,并以未出具书面确认单为由提出交付瑕疵,主张存在非正式交付行为。该主张能否成立?
甲委托乙制作视频节目,关于交付,合同约定乙将样片交予甲审片,甲审片通过后,需在《审片通过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如果甲在乙视频样片交付后10个自然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接受作品。
签约后,乙向甲交付了视频节目样片,甲收到后即向乙表达出对成片质量失望的意见。甲认为其虽收到过视频节目样片,但乙并非正式交付,因为其未向乙出具确认单,且收到样片后在约定期限内明确表达过异议,应视为拒绝接受视频作品。乙是否交付了视频节目样片?甲所称非正式交付是否有法律依据?就交付一节,乙是否构成违约?
交付不等同于接受,二者概念不能混淆。在委托创作关系中,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创作作品,并将创作完成的作品按约定期限交付给委托方。交付是受托方将已完成作品移交给委托方的行为。接受是种意思表示,是受托方将作品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对作品的质量予以认可的表示。受托方交付作品后需要委托方的验收确认,质量合格,委托方作出接受的表示,若不合格,则不予接受。因此,交付与接受实施的主体不同,性质不同,交付不等于接受。
涉案合同对交付约定为:乙将视频样片交予甲审片,甲审片通过后,需在《审片通过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如果甲在乙视频样片交付后10个自然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接受作品。由该约定内容可知,“交付”包含三个环节:乙将样片交付给甲;甲审查通过后在确认书上签字;如10日内未提异议,视为接受。基于前述约定,乙向甲交付样片,甲审查样片的内容及形式,如确实为合同约定的样片,可在确认书上签字,如非约定样片,可不在确认书上签字。收到样片后,应在10日内审核确认,如10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样片质量,如提出异议,视为对样片拒绝验收,仍需修改完善。
甲否定乙正式交付过样片,理由是其未在确认书上签字,且在10日内提出过异议。据此,甲虽未在确认书上签字,但承认收到过乙的样片,而且也未否定乙交付的样片系合同约定的样片。由此可知,甲认可收到过乙交付的合同约定的样片,但拒绝以确认书形式确认,且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亦即乙交付过样片,虽未获得甲书面确认,但在乙交付样片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甲未予书面确认,不影响对该事实的认定。收到乙交付的样片后,甲提出质量异议,视为其拒绝认可样片质量,对乙交付的样片质量不予接受。
综上,交付是客观事实,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无正式交付与非正式交付之别。只要交付的样片系合同约定的视频节目,即使委托方拒绝出具确认书,也不影响交付事实;是否接受成片质量与交付是否完成无关。
本文案例改编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418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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