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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说纪:不该滥用的微权——私车公养的“车队长”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突出抓早抓小,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和纠正,意义重大,极端重要。
◆高某系某地公安机关一名基层警务人员,负责单位的车辆管理工作。一天,单位领导在台上开展警示教育,宣读同行单位人员因私车公养被纪律处分的通报,台下同事对其好意提醒,高某却不以为然。
◆高某在办公室接到单位定点洗车、维修的“新鹿洗车行”老板贾某某电话,询问单位上个月车辆维修、保养及清洗等相关费用的结算情况。高某故意怠慢、拖延。
◆之后,高某至该洗车行对自己的一辆斯柯达明锐轿车进行维修,更换了2个轮胎,4个火花塞。维修完毕,高某暗示洗车行老板贾某某在单位维修清单中虚列费用。后贾某某在单位修车挂账明细单中,以更换轮胎、雨刮片等事项涂改、虚增费用。
◆高某拿着贾某某伪造的单位修车挂账明细单,找领导签字报销了费用。
◆不久后,高某“私车公养”问题在专项检查中被发现并被党纪处分。
纪法链接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务交通工具类违纪行为主要有:
公车私用;
私车公养;
超标准配备、装修公车;
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或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公务油卡私用;
公务出行使用交通工具时,违规超标准定座位和仓位;
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长期以来,公务交通工具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屡禁不止,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私车公养问题也尤为突出。有的私车用公款加油;有的借“私车公用”之名,报销私车产生的相关费用;有的私车以公车名义到单位定点维修厂维修,费用由单位结算;有的私票公报,将私车产生的保险费、维修费、年检费等发票拿到公家报账。
该案中的“车队长”纪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特权思想严重,终因滥用微权被查处曝光。
原标题:《漫画说纪:不该滥用的微权——私车公养的“车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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