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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典”亮幸福 弘扬婚恋新风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
家庭的幸福美满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而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又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指数。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家”的意义,曾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近年来,宜昌法院严格落实家事审判改革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提升专业化水平,推动新时代家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近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三年来家事审判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除离婚、继承、抚养费等传统类型的纠纷外,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案件类型日益增多,但离婚纠纷在全部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占比始终在80%左右。
婚恋问题不仅关系个人、家庭的幸福,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广大适婚年龄的人群,应当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对待婚恋关系,充分了解与婚恋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家庭观,形成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良好氛围,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为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筛选了与婚姻相关的20个常见法律问题,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引导树立文明、健康、诚信的婚恋理念,守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01
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2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03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04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5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6
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款项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0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08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09
离婚时,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请求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0
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1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2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3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如何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4
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5
抚养费的金额应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16
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17
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18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9
离婚时,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
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丨少审庭 赵伟旨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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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法“典”亮幸福 弘扬婚恋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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