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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以患病不能自理为由申请保外就医,因病情不符合被驳回
浙江一罪犯得知自己要坐牢后,以自身患有严重疾病,身体不能自理为由,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10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审查及医院专家诊断,罪犯张某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法院日前决定对张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据了解,张某今年8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得知自己要坐牢,张某以自身患有严重疾病,身体不能自理为由,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委托医院对张某进行病情诊断,诊断结果为张某患有遗传性小脑共济失调可能,胼胝体发育不良,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随后,法院依法就是否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向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检察院展开调查,发现张某自述其30年前就出现不适症状,但于本案判决前数日才第一次就医,且从未接受过系统治疗。同时,询问了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检察官,发现张某虽因病导致部分身体机能退化,但其能够独自到院配合案件调查,并且能清楚、详细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见其头脑清楚,行动可自理。后办案组就张某的诊断结果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材料仔细核对,参考其判决前的状态,建议法院决定对张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在收到回复函后,重新委托医院对张某进行病情诊断,经专家诊断,结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张某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最终,张某被收监执行刑罚。
据悉,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因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不适宜在监狱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外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保外就医”就是其中一种情形。新昌检察表示,“保外就医”作为一项温情的监外执行制度,在保障罪犯能得到有效治疗外,也需要严格把关,防止“温情”成为“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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