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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接收剧本阶段性成果认可后解除合同,稿酬应如何支付?

2023-10-12 11: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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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编剧受聘创作剧本,按阶段交付工作成果,相应的委托方分期支付稿酬。编剧向委托方交付多期工作成果后委托方解除合同。对于已交付工作成果的稿酬,编剧应如何向委托方主张权利?

2021年6月15日,甲乙签订《编剧聘用协议》,约定,甲委托乙创作电影剧本,稿酬为人民币5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双方签订本协议五日内,甲向乙支付人民币2万元。第二期:剧本第一稿完成后并由乙交予甲后五日内,甲向乙支付人民币2万元。第三期:乙须根据甲提出的修改意见完善剧本,达到甲规定的拍摄水平要求,甲在不晚于开机前十日向乙支付剩余款项1万元。签约后,甲向乙支付第一期稿酬。乙在2021年9月1日向甲交付剧本第一稿。此后甲多次向乙提出修改意见,乙也多次修改。2021年11月1日,甲以剧本未通过主管机关审核为由向乙发出解除通知。乙诉请甲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稿酬。甲抗辩称,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其无需向乙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稿酬。应如何评述双方的主张?

甲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合同解除只是免除了当事人未来的义务,但不免除解除前已经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在解除前违反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该责任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若依据甲的主张,只要合同解除后就免除一切责任,则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方式逃避责任。该种主张显然有违诚信与公平精神。因此,应判断在解除之前,甲是否已有违约责任。具体而论,应判断甲在解约前是否有到期债务而无正当理由未予履行。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在解除之前,甲已经产生违约责任,则乙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涉案合同对稿酬的支付约定为:“第二期:剧本第一稿完成后并由乙交予甲后五日内,甲向乙支付人民币2万元。第三期:乙须根据甲提出的修改意见完善剧本,达到甲规定的拍摄水平要求,甲在不晚于开机前十日向乙支付剩余款项1万元。”关于第二期稿酬的支付条件,合同仅约定乙应完成第一稿的创作并交付给甲,无需甲验收确认,也无需经过修改。该条约定以乙的创作进度为付款条件,只要乙完成第一稿剧本的创作,甲即应支付第二期稿酬,对剧本质量未作约定。关于第三期稿酬的支付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按照甲的意见修改完善;经甲确认符合拍摄要求;影片确定开机。

结合合同履行事实分析两期稿酬付款条件的成就情况。首先,乙在2021年9月1日向甲交付剧本第一稿,甲应该在5日内支付第二期稿酬,甲的该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甲未在2021年9月6日前支付2万元稿酬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的违约责任。2021年11月1日,甲发出解除通知之前其违约责任已经产生,该责任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次,甲要求乙对交付的剧本多次修改,乙虽多次完善,但甲并未对乙创作的剧本明确确认为符合拍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甲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剧本未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的审查,说明一方面剧本未达到拍摄要求,另一方面影片尚无开机拍摄的计划,在未通过审查的情形下,也不具备开机的条件。第三期付款条件中仅有一项条件满足,尚有两项欠缺,第三期付款条件在解除之前未成就,甲无支付第三期稿酬的义务,更无违约责任。

因此,乙诉请甲支付第二期稿酬具有法律依据,甲有权拒绝其第三期稿酬的支付请求。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197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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