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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虚拟货币要求返还,法院: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出借虚拟货币,
是否也能要回
相应数额的人民币?
案件情况
原告小明(化名)诉称,2021年4月,被告小刚(化名)以炒USDT币为由向其借款,并称承诺六个月之内保证还清原告的借款。而后小明将人民币55万余元兑换成8万余枚USDT币向小刚提供借款。但约定时间过后,小刚未依约还款,小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小明直接向被告小刚交付泰达币(USDT),后因炒币(USDT泰达币)行为引起本案诉讼。根据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6个部门共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本案中原告小明起诉时未能证明本案所涉USDT泰达币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货币,故不具有法偿性。由此引发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小明的起诉。小明不服,于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提醒
虚拟货币区别于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硬币等价。虚拟货币则仅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例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无法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损害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一律严格禁止。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小常识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
1.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公民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和远离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投资活动,保护自身资金安全。
原标题:《出借虚拟货币要求返还,法院: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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