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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明确平均收入不低于公务员
《实施意见》提出了20项建设改革举措,包括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大力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切实理顺教师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确保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政策举措落地见效等方面。
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一是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是完善中小学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坚持知识价值、劳务价值导向,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在分配中切实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按照不低于当地中小学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15%的幅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水平。提高特级教师待遇,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在绩效工资核定时单列。
三是鼓励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校企合作
《实施意见》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产生的净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可确定适当比例用于人员分配,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四是提升农村教师生活待遇
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实好“四大片区”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确保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4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补助标准,鼓励各地通过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等方式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同时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
五是改革高等学校教师薪酬制度
建立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水平。高等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完善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高层次人才、一线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等学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等,可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高等学校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完善适应高等学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
在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方面有何考虑和举措?
一是创新师德教育
强化教师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实行新教师入职宣誓、在职教师教师节重温誓词和退休教师荣休仪式制度,引导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教师。
二是强化师德考核
完善师德规范,明确师德红线,实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在年度考核、评优奖励、职称晋升、岗位竞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三是严格师德监督
构建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畅通师德师风沟通渠道。
四是加强师德问责
推行师德定期通报和问责制度,对师德师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学校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同时,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失信不诚等问题。
五是弘扬高尚师德
深入发掘师德典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选表彰师德楷模,广泛展示教师风采,在全社会树立教师良好形象,形成强大正能量。
(原题为:《重磅!四川出台实施意见:明确教师平均收入不低于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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