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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村庄数十村民死后仍分钱,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引争议

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2018-09-29 14:0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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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死后仍“享受”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但新出生人口和外来媳妇却没有同等分配资格,这事在长沙市雨花区桃阳村引发争议。

两年来,村民邓学科一直为他儿媳和孙女的“分配资格”头疼。他的儿媳2016年落户桃阳村,孙女2017年出生后上了户口,可都不能享受村里的统筹分配。

邓学科儿媳和孙女的分配资格问题并非个例。9月28日,邓学科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提供多份名单称,近六年来全村死亡的86位村民,仍在“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集体资产分配,年终还有一千元分红;但近六年来村里的159名新出生人口,以及十多名嫁入本村并落户的外地媳妇,却未能获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

桃阳村和同升街道办事处的干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介绍,桃阳村推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将2012年12月31日作为“断股基准日”,“基准日”之后的集体资产股权分配,实行“生不增、死不减”。

街道办事处建议一直“维权”的邓学科向法院起诉,不过法院认为此事属村民自治予以驳回。对于此类案例,多地法院的裁判定性有些差异,而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多名法律人士也存在分歧。

村民邓学科调查发现,2013年3月至2018年9月10日,桃阳村死亡人数为86人。这86位已死村民至今仍“享受”集体资产分配。 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图

争议:80多名死者仍享分配,上百新增人口“无资格”

位于长沙南部的桃阳是一个典型的城中村。因为雨花区建设产业园项目,桃阳村2009年完成了整体搬迁,以前的村庄变成了现在的桃阳小区,原来村委会的牌子改成了社区筹建委员会。

在九年前的拆迁过程中,桃阳村的680亩土地被保留下来,作为村民的生活和生产安置用地。现任村支书彭特介绍,村里将这些土地和相关物业对外出租,一年的“合同收入”为1670万元左右。近六年来,村里的2262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每月领200元,年终可获1000元左右的“分红”。

在分钱的问题上,一些村民因为没有获得“资格”,与村干部产生矛盾。

湘潭女子刘建秀与桃阳村民张金华结婚后,2016年将户口迁至桃阳村并在此生活居住,但她一直未能享受村里集体财产的分配。“我已经是这个村的人了,却是一个不被认可的人。”刘建秀叹道。

与刘建秀情况类似的,包括邓学科的儿媳吴拥。2015年1月,吴拥与邓学科的儿子邓八锭结婚,此后在桃阳小区生活居住。2016年她将户口从娘家迁至桃阳村,但不能享受村里的集体资产分配。

此外,吴拥的女儿邓植萱2017年8月出生后上了户口,也无法享受村里的统筹分配。

邓学科此后调查发现,像吴拥、刘建秀这样取得桃阳村户口但不能享受集体经济分配的“外来媳妇”,有十多人。而他掌握的另一数字更详细:2013年1月至2018年9月10日,桃阳村新出生人口159人,均未能享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

但另一方面,一些已经死亡的村民却能照常“领”钱。村民张金华介绍,其父亲张术生2016年7月因脑溢血去世,但其名下每月200元及年终约一千元的分配额,至今仍按时打入账户——当然,这钱实际上由张金华领取。

邓学科提供的详细人员名单显示,2013年3月至2018年9月10日,桃阳村死亡人数为86人。这86位已死村民至今仍“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每月的钱都打入其账户。

村民张金华出示领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账户明细表。他父亲张术生两年前去世,至今每月仍有200元分配,年终有一千元左右“分红”。但张金华的妻子婚后迁户至桃阳村,却不能享受集体资产分配。 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图

“死人照常享受,一些活着的人却没份,这不公平嘛。”邓学科说。

“股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生不增、死不减”

桃阳村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为什么会出现邓学科、刘建秀等人所反映的情况?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村支书彭特进行了解释。

早在2012年,桃阳村开始试行产权制度改革,对集体存量资产实行统筹分配。彭特介绍,当年11月,相关工作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统筹分配的人口计算截止日定为2012年12月31日。

“在截止日之后,新出生的不重新分配,死了的那份也不收回来。”彭特说,邓学科儿媳妇是“截止日”之后嫁入本村落户,所以不能享受相关分配,“我们六年来一直按这个方案执行,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至于六年来本村死亡、新出生以及落户人口等数字,彭特表示“不大清楚”。

2016年,桃阳村筹划成立“长沙市桃阳实业有限公司”,对村级资产进行公司化经营。彭特证实,由于“公司”没通过工商注册,故没有实质运营,“现在我们准备按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形式,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彭特所说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7年来已在长沙市雨花区铺开。雨花区是这项改革全国第二批的100个试点县(区)之一。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文件要求,全国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此项改革。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股份所有人,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采访中,长沙桃阳村支书彭特介绍,桃阳村的作法是,按照此前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准日”,仍定为2012年12月31日,这个时间点之后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

彭特介绍,桃阳村2012年12月31日的户籍人口为2262人,故六年来村集体资产收益均按照2262份来分配。“采用生不增死不减的办法,最有利于工作和保护群众利益,”彭特说,“否则的话,操作上很麻烦,麻烦还在其次,关键是人口源源不断地增加,而蛋糕还是这么大。”

桃阳村“生不增死不减”的作法,获得了其所在的同升街道办事处的认可。“我们把基准日叫作断股日,”同升街道办事处分管此项工作的人大工委副主任王宇说,“在断股日之后出生的村民不能享受原来的股权分配,去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的股权由其家人享受。”

王宇告诉澎湃新闻,“断股”后的新增人口,也可以通过申请认定的程序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股权不是从村里的股权中来分配,而是从他家庭已有的份额中共享。”

股权管理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不能绕过的现实问题。2017年1月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介绍,农村经营性资产的股权管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随着人口增减而调整股权或份额的动态管理,另一种是生不增死不减、保持稳定的静态管理,“是选择动态还是选择静态,要由群众来最终决定。”

桃阳社区筹委会2012年曾发布公告,全村集体资产统筹分配的人口计算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1日,此后“生不增、死不减”。受访者 供图

诉讼:法院认为属村民自治不受理,专家看法有分歧

桃阳村“生不增、死不减”的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模式,让邓学科的儿媳、孙女,以及村民刘建秀等一百多名婚迁和新出生人口,失去了“同等分配”资格。

今年68岁的邓学科多次向上级部门申请“维权”。2016年1月,雨花区同升街道办事以公函形式告知他,其信访事项属村民自治范畴,“我街道决定不予受理,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2016年6月,邓学科作为儿媳吴拥的委托代理人,向雨花区法院起诉桃阳社区筹建委员会。

作为原告代理人的邓学科认为,吴拥婚后落户桃阳村并一直在此生活居住,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作为被告的桃阳社区筹建委员会则认为,村民代表大会已将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截止日定为2012年12月31日,截止日之后落户的吴拥不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2017年3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被告行为和原告诉求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属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裁定书还指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此后邓学科的儿媳提出上诉,被长沙市中级法院驳回。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与此案类似的案例,全国多地已有发生。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共查到2016年至今的15份判决、4份裁定。

上述15起判例中,有3起判例判决集体经济组织胜诉,有12起判决包括外嫁女在内的原告村民胜诉,要求相关村组支付原告集体资产收益款;在4起裁定案例中,有2起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其中1起法院认定事项属村民自治范围,不予受理。

对于邓学科儿媳起诉桃阳社区筹建委员会一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连斌认为,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法院不予受理符合相关规定;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永福律师认为,法律并未规定,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违法或侵权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此类决定最终仍需村委会主体身份的意志作出和执行,依据村委会组织法三十六条规定,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故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

北京律师张鹏认为,如果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合法或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受侵害村民可申请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如果乡镇政府未依法处理,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乡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或作为违法。

桃阳村的吴拥、刘建秀等婚迁人口以及上百名新出生人口,因在“基准日”之后落户无法享受集体财产收益分配,这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村民自治的决定,应尽量维持。”宋连斌教授认为,除非是显失公平或发生重大情势变化,否则应尊重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集体股权随人口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操作上比较困难。宋连斌建议,集体经济组织可考虑另外拿出资金,解决新增人口的福利问题。

陈永福律师则认为,桃阳村新增的户籍人口如果长期固定在此生产生活并形成管理关系,应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相应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生不增”实质上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应属违法无效;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财产分配权利,是一种具有人身依附属性的财产权利,死亡后其成员身份丧失,相应财产权利同时失去,故“死不减”也属违法无效。

张鹏律师亦认为,从公平角度和村委会组织法的原则考虑,“生不增、死不减”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式,应改为“生增死减”。

    责任编辑:卫佳铭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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