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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负责人涉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刑15年:申诉多年,再审改判无罪
国资企业负责人王贵团为应对上级单位的年度审计,将旧账转为新账,策划几家公司之间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闭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在他看来仅属行政违法的行为,没想到最终变成了一个刑事案件,并给他带来了8年的牢狱之灾。
10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王贵团的辩护律师杨文斌处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2023年6月1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河北高院”)对该案开庭再审。9月20日,河北高院认定王贵团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也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依法判决王贵团无罪。
此前的2015年12月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贵团有期徒刑15年。其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山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王贵团陆续向山东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指令河北高院再审。
虚假买卖合同成祸端
王贵团是浙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工商信息显示,浙商煤炭公司是浙江一家国有全资公司,主要从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
一审判决书记载:2010年12月,王贵团代表公司与济南国铁能源公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国铁能源公司”)负责人李保坤签署了一份煤炭供销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为:自2010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济南国铁能源公司向浙商公司每月供应煤炭25万吨,浙商煤炭公司每月以预付款方式确保资金供应,山东中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该资金安全提供担保。
王贵团为控制济南国铁能源公司,经与李保坤商议,安排其先前生意伙伴王程伟、宣广平等共同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并指定王程伟任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煤炭经营业务。
此后,因经营管理等原因,至2011年底,浙商煤炭公司支付济南国铁能源公司2.5亿余元购买煤炭预付款后,济南国铁能源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供货合同。
浙商煤炭公司作为国资企业,为应付上级单位的年度审计,掩盖支付济南国铁能源公司巨额预付款,却没有得到供货而导致的国资损失问题。王贵团经人介绍,联系山东铁雄公司,要求该公司协助浙商煤炭公司、济南国铁能源公司虚增交易流水量。
2012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王贵团安排浙商煤炭公司、济南国铁能源公司与山东铁雄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在三公司之间进行银行转款,形成1.0888亿元的银行流水。
王贵团没想到,这一番操作给他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15年
2014年,李保坤举报王贵团等人挪用济南国铁能源公司资金,当地公安部门就此展开调查。
再审判决书载明:2014年,公安机关在侦查济南国铁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贵团等人涉嫌挪用该公司资金过程中,发现浙商煤炭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遂立案侦查。2014年11月21日,济南公安部门将王贵团从杭州公司里带走,当日对其刑事拘留。
2015年,济南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王贵团提起公诉。同年12月4日,济南中院一审认定王贵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称,山东铁雄公司为济南国铁能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款1582.063586万元,并在税务机关全部予以抵扣。
一审认为,王贵团为应付上级单位年度审计,要求三家公司签订没有货物来源,亦无具体使用单位的煤炭买卖合同,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三家公司仅进行了银行资金流转,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一审判决之后,王贵团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王贵团是为掩盖其控制济南国铁能源公司期间产生巨额亏损的事实,安排三家公司签订虚假的煤炭买卖合同,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山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身陷囹圄8年多终获无罪
二审维持原判后,王贵团亲属委托律师向山东高院提出申诉。王贵团在申诉中提出,其不是济南国铁能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家公司之间是真实的贸易行为,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辩护律师杨文斌则认为,该案系侦查机关介入经济纠纷而形成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相关案例、批复和座谈会精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主观上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而王贵团的行为并不构成这一犯罪指控。
2017年12月12日,山东高院驳回了该申诉请求。其代理团队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案件由此迎来转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宜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并指令河北省高院进行再审。
河北省高院在再审中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王费团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安排策划三家公司进行银行资金流转,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是为了将旧账转为新账、应对上级单位的年度审计,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三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法院再审认为,王贵团的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原判决、裁定认定王贵团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法律错误。
2023年9月20日,河北高院认定王贵团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也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济南市中院初审判决,判决王贵团无罪。当日,王贵团被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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