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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冯波案风波之后:来宾中院更换合议庭,辩护律师提管辖异议
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被控涉黑的冯波案,两名辩护律师还没有进入法庭,就被告知庭审已结束。该事件经网络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审判公正,成为热议话题。
澎湃新闻从辩护律师处获悉,来宾中院近日向律师发出最新开庭通知,冯波案于10月26日上午9时在来宾中院继续开庭审理。同时,来宾中院变更了冯波案合议庭成员,新的合议庭由来宾中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
澎湃新闻同时获悉,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冯波的家属及辩护律师先后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来宾中院继续审理将无法保障公正审理,申请广西高院对冯波案二审改变管辖,即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广西高院管辖。
来宾中院:原合议庭回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
8月7日,来宾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冯波律师涉黑案”。担任冯波二审辩护人的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刘长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昊宸律师。不过,两名律师称,准备进入来宾中院时,被工作人员要求进行安检,甚至脱鞋安检,同时禁止律师携带自己的电脑进入法庭。在沟通过程中,尚没有进入法庭的两名律师被告知,冯波案庭审已经结束。
上述事件,引发舆论对来宾中院司法公正的质疑。
8月10日,来宾日报社、来宾市广播电视台旗下微信公众号“微观来宾”报道称,来宾中院在接到律师投诉后高度重视,指令审务督察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核查,认为律师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当日的庭审工作在程序上确有不当。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程序公正,确保案件质量,改进司法作风,来宾中院依法决定继续开庭审理本案。为此,来宾中院院长柳金红还就该院在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的工作失误向律师致歉。
上述报道称,柳金红表示,“来宾中院已对合议庭进行了批评,合议庭也进行了认真检讨。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应该相互尊重、相互配合。我们将深刻汲取教训,以此事为契机,举一反三,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专业素养,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也感谢并欢迎社会各界对我院继续监督。”
来宾中院最新的出庭通知书显示,冯波案将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该院第一中法庭继续开庭审理,预计同月27日结束(实际以结束时间为准)。
同时,“因原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已回避”,来宾中院变更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由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军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委员会委员韦柳林、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郭信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李妍协助审理,书记员赖思凯、叶雨心、闫秋伶轮流担任法庭记录。
辩护律师:中院法官“下基层”时参与一审,提管辖异议
对于来宾中院更换合议庭成员、继续开庭的系列安排,冯波的家属及辩护律师不认可,他们认为来宾中院已经不宜管辖冯波案,并向广西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之一是,来宾中院作为兴宾区法院的上级法院,其法官下沉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参与了冯波案的一审程序,架空两审终审制,不适宜再对本案二审行使管辖权。
辩护律师称,在刘强、冯波等人涉黑一案的原一审中,审判长姜新媛及两名审判员韦元臻、李龙,均是由来宾中院调派到区法院的人员。
姜新媛法官2022年7月29日被任命为兴宾法院审判员。本文图片 官网截屏图
2022年7月29日,兴宾区人大任命姜新媛为兴宾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员委会委员、副院长,任命李龙为兴宾区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2023年5月18日,兴宾区人大免去姜新媛兴宾法院审委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但2023年1月4 日来宾市政府官网的“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信息显示:姜新媛“现任来宾中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长,审判员,拟提名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选”。2023年3月31日,来宾市人大才免去姜新媛来宾中院审委会委员、刑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前公示显示,姜新媛法官在2023年1月4日前是来宾中院法官。
“在一段时间内,姜新媛法官同时兼任了来宾中院和兴宾区法院的审判员。”冯波的辩护律师刘长说。
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广西大学二级教授高一飞表示,我国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级法院之间是独立的,法官不能同时在两家法院任职。
2023年3月31日来宾市人大免去姜新媛的来宾中院审判员职务
同时,辩护律师还发现,作为冯波案一审案合议庭成员的李龙,从来宾中院以法官助理调派到兴宾区法院担任审判员时,并非员额法官。其2022年7月29日被任命为兴宾区法院审判员,同年11月参与刘强冯波案的审理,但直至2023年1月9日才经广西员额法官遴选委员会公示为入额法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助理法官未入额时,属于辅助人员,不能担任审判员,其所办案件无效。”高一飞介绍。
辩护律师王昊宸称,一审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洪玉婷、潘演和黄剑,又继续审理本案的二审。而裁判文书和新闻报道显示,二审合议庭成员是姜新媛多年的下属,二审审判长与姜新媛共同审理过的案件超过210起。
2023年5月18日兴宾区人大免去姜新媛兴宾法院审判员职务。
尽管此次来宾中院更换了合议庭成员,但在两位辩护人看来,鉴于一审合议庭成员情况,以及此前的二审开庭风波,已给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导致来宾中院已不宜管辖该案。
辩护人向广西高院和来宾中院均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其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以下简称18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专家:申请若符合情理,移送管辖彰显公正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依律师申请而指定异地审理的案件,并不少见。
比如,吉林王成忠案。2018年11月8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抗诉、上诉案,王成忠及辩护人当庭以王成忠系辽源中院原庭长为由,提出辽源中院合议庭法官应回避,法庭遂宣布休庭。2018年11月12日,辽源中院书面报请吉林高院,请求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2018年11月22日,吉林高院作出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吉林高院作出异地审理的依据也正是《刑事诉讼法》第27条及上述18条。
另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介绍,其于2019年参与办理的河南驻马店刘华等人涉恶案,律师发现指控事实与驻马店中院及部分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不应由驻马店中院审理,驻马店中院院长及全体法官应当整体回避。2019年8月7日,张亮等5名辩护律师向驻马店中院递交《管辖异议意见书》。随后,驻马店中院根据河南高院指示,将该案移送郑州中院审理。
那么,冯波案中,来宾中院的行为是否符合18条中不宜管辖的情形?
近年来,“下派法官审案、法院之间人才交流”的情况并不少见,并被质疑。此前,澎湃新闻曾报道,2020年8月23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黑案,审判长为挂职该院副院长的艾军,而此前近两月,艾军已被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赤壁法院的上级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这引发当事人对其案件上诉后能否得到公正对待的怀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官不可能同时在两家法院任职,尤其是上下级法院。上级法院刑庭副庭长直接审理下级法院刑事案件,“脚踏两只船”,有可能导致二审终审制被架空,被告人的上诉权被剥夺。此后,该案被咸宁中院发回重审。
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贺小电认为,此次来宾中院作出的原合议庭回避决定,值得肯定,但鉴于辩护律师提出的一审合议庭的问题,如认为存在“实质‘消灭’了案件二审程序的举动,以及二审程序中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等情况”,已经引起了该案是否能够在来宾法院得到公正审判的质疑,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广西高级法院指定来宾中院移交给同级的法院二审。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朱明勇介绍,上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中“不宜管辖”的标准是什么,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判断法院是否适合审理一个案件,应当考虑到是否存在某种因素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公正审理产生怀疑。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申请并获同意的异地管辖案件并不鲜见,“如被告人系本院法官或法院本身与指控事实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显然就是需要考虑的‘不宜’因素。”
高一飞教授也认为,冯波辩护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情理,从法条上也有能够改变管辖的空间,从更加公正审判的角度,来宾法院可以避嫌而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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