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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疲劳驾驶酿大祸 开车打盹“驶”不得!

2023-10-08 15: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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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是行车途中潜伏的“隐形杀手”,在疲劳状态下驾车,极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林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处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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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个事儿呢?

2022年6月一天清晨,张某林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同村四位村民前往隔壁县收蔬菜,忙碌到次日凌晨3点的张某林与四位村民一同驾车回家。凌晨4点50分,张某林因开车打盹,驾驶车辆径直冲进路边的加油站,与在此集中准备去收割蔬菜的多名行人及停放的多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相撞,造成11人不同程度受伤、11辆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林驾车行驶至事故地点过度疲劳、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来了!

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重伤、三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林的犯罪行为给十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207万余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车辆已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损失总额未出相关责任限额,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相关损失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人张某林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林具备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轻判处,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时判由保险公司在相关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林及附带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案现已生效。

法条加油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等等!法官再同你唠两句

人在疲劳状态时,会精神涣散、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操作失误率会大大增加,这时勉强驾驶机动车,会出现操作不及时、不准确,或者操作动作呆滞,甚至忘记操作,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长途驾车前要保证充分休息;合理安排行车时间,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个小时,开车途中感到疲累,要到附近的服务区或下收费站休息;需要长途驾驶时,尽量找有驾驶资格的人员一起,途中轮流驾驶、交替休息;最好在行驶一段时间后停车休息,下车活动腰、腿,放松全身肌肉,预防驾驶疲劳;午后、凌晨等时段更容易犯困,尽量避免在这些时间段开车。为了行车安全,请务必在驾驶时集中注意,保持精力充沛,别再让安全“打盹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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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疲劳驾驶酿大祸 开车打盹“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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