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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仅提供一种特定服务并因此获取相应报酬双方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为劳务关系
劳动者以特定服务的方式向用工者提供服务并依约定取得相应报酬,且两者之间无人事隶属关系,劳动者未依照用工者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则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案件回顾:冯某某作为申请人,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乌拉特前旗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理,乌拉特前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公司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而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的仅是劳动成果。本案中,冯某某在公司工地提供劳务,提供的一种特定服务并因此获取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与冯某某就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达成合意,冯某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公司与其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认定公司与冯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冯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上诉人冯某某在被上诉人公司工地提供劳务,提供的一种特定服务并因此获取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提供的劳务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的特点,不符合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的特点,且上诉人也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公司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如何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考虑到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的特点,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即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从属关系,即人身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具体应结合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予以分析。
供稿 | 民事审判二庭 蒙俊霞
编辑 | 郝 军
原标题:《【案例说法】仅提供一种特定服务并因此获取相应报酬双方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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