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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街道办在居民电闸处张贴“暂停使用”纸条,法院一审判决撤销
因为街道办人员到房屋电闸外壳张贴“暂停使用”等行为,深圳一名业主将该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下称“大浪街道办”)起诉至法院。9月28日,该业主收到深圳市盐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为被告在涉案房屋电闸处张贴“暂停使用”字样纸条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大浪街道办工作人员将《暂停使用》的纸条张贴在房先生房屋电闸外部。受访者供图
街道办在电闸上张贴“暂停使用”字条,称“仅表示提醒”
近日,房先生反映,其系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白云山新村的业主,有两栋房屋,除了自用外,闲置房屋对外出租。今年8月,当地相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提示,他的两栋房屋被列入深圳市第二十六高级中学房屋征收项目范围。
他称,2022年10月28日,当地街道办工作人员突然闯入其房屋,声称被租出去开餐饮店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拉断电闸并将《暂停使用》的封条张贴在电闸外壳上。2022年11月4日,街道办人员再次张贴了《暂停使用》的封条,该封条加盖有“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印章。
房先生认为,该行政行为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此,他将大浪街道办事处起诉至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并获法院受理。
大浪街道办事处在行政答辩状中称,2022年10月28日和2022年11月4日,大浪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下称消安委)相关人员曾将“暂停使用”的纸条张贴在上述电闸外壳上,但不存在拉闸断电等行为。
房先生的代理律师梁宏刚认为,本案中,所谓“纸条”张贴在电闸箱门上,就代表是对该电闸箱门查封,而不是普通的“纸条”。街道办事处张贴封条并无法律依据,其也没有执法权限查封他人财产,限制他人用电,该查封行为违法。
大浪街道办事处则表示,在本案中,其并未实施断电行为,消安委人员张贴“暂停使用”纸条仅是履行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行政管理职责,系对原告的指导行为,提醒其注意隐患,建议暂停使用,不具行政强制力。
“该行为只是对原告经营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行政行为,仅表示提醒。既未要求原告必须执行,亦未明确原告不依此执行的法律后果,其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大浪街道办事处表示。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大浪街道办张贴《暂停使用》纸条的行为。受访者供图
一审法院:张贴“暂停使用”字条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0月7日,房先生收到了深圳市盐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8日,大浪街道消安委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消防隐患排查中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基于消防安全工作协调、统筹的行政管理职能,将有“暂停使用”字样的纸条张贴在电闸外壳上,该字条上加盖有大浪街道消安委的公章。
2022年11月4日,大浪街道消安委的工作人员再次到涉案房屋进行排查,发现涉事餐饮店仍在开展营业,再次将有“暂停使用”字样的纸条张贴在电闸外壳上,该字条上加盖有大浪街道消安委的公章。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查封行为迫使租户关闭门店,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诉至法院。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被告在原告涉案房屋的电闸处张贴有“暂停使用”字样纸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二是被告张贴该纸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盐田区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涉案房屋电闸处张贴有“暂停使用”字样纸条的行为,导致原告涉案房屋的电力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已对原告产生行政强制的法律效果,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次,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暂停使用”字样的纸条,外观与封条相似,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原告主张该纸条为封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最后,从文意理解来看, “暂停使用”一般理解为暂时停止使用,尚不能得出被告辩称的“提醒原告注意消防隐患,建议暂停使用”的结论,且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执行力,原告诉称,被告工作人员在涉案房屋电闸处张贴“暂停使用”字样的纸条后,其不敢擅自使用电力设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张贴“暂停使用”字条行为无法律依据,被判决撤销
关于被告张贴该纸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盐田区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既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也未提交相应的法律依据,应当视为其无相应的依据。
另一方面,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因此,消防救援机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被告或其组建的大浪街道消安委并无采取涉案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盐田区法院认为,依法行政需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恪守职权法定原则,本案中大浪街道消安委在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专项检查过程中,即便发现涉案房屋在出租使用过程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也宜督促指导成员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报请职能部门作出处理。综上,被告在涉案房屋电闸处张贴“暂停使用”字样纸条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因此,盐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1月4日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白云山新村66栋房屋电闸处张贴有“暂停使用”字样纸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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