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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新规来了!条条重磅!事关你我!
假期结束,我们也重回工作岗位
10月份,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开始施行
保障性住房建设、国家食品安全、
婴儿奶粉管理、涉税专业服务……
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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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篇
重点来了!事关医保新政!
近期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本市医保进一步支持社区卫服务能力提升的若干举措》,出台医保赋能基层15条措施
一、优化制度设计,合理引导参保患者就医下沉
(一)适度提高基层医保报销比例。落实国家和本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相关要求,适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门急诊报销比例。
(二)基层用药参照甲类支付政策。在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医保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定额标准自负药品除外),参照甲类药品支付。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支付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织密基层医疗服务医保网络。完善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属分中心、服务站,以及村卫生室的直接联网结算。积极推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适宜技术,将相应的医保门诊大病定点资质扩大至基层医疗机构。
(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2023年7月1日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参保人员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执行开具处方医疗机构相同的门诊待遇,进一步拓宽患者配药渠道。
二、聚焦功能定位,满足群众基层就医用药需求
(五)增强基层用药保障范围。完善社区药品配备,定期调整和优化药品供应目录,加强社区与二、三级医院用药目录衔接,协同完善医保电子处方、延伸处方、长期处方等服务举措,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常见病用药目录一致。
(六)优化基层适宜技术价格管理。积极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突出对基层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优先向促进分级诊疗、体现基层医疗特色的医疗服务项目倾斜,鼓励社区根据功能定位开展中医特色诊疗项目,合理提高“家庭病床巡诊费”“家庭病床上门服务费”等基层特色项目价格。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支持社区按技术规范提供适宜的老年医疗服务。
(七)支持院际医技诊疗服务协作。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上级医院通过协商合作为患者提供高质量医技诊疗服务。以院际合作方式为患者提供CT检查等医技诊疗服务的,支持检查费用由医疗机构间协议分配,并做好财务管理,不得重复向患者收取费用。
(八)推动基层“互联网+”医疗服务。支持基层医疗机构设立的互联网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服务。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照实体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的价格标准执行,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基层互联网医疗服务创新发展。
三、强化价值购买,激励家庭医生优化签约服务
(九)稳步扩大签约服务覆盖。持续推进家庭医生“1+1+1”组合签约。结合长护险需求评估、医疗救助等工作,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失能老人、医疗救助对象等重点人群应签尽签。完善实名认证和身份核验机制,有效提升签约信息准确度。鼓励长护险评估员和护理员等协助参加签约服务,充实家庭医生团队力量。
(十)完善家庭医生绩效激励。在增加签约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标准。及时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拨付,进一步激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团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
(十一)提升家庭医生服务质量。完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与质控管理机制,优化签约服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聚焦家庭医生能力提升和签约服务提质增效情况,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杜绝“只签约不服务”的漏洞隐患。将考核结果与签约服务费拨付挂钩,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团队做实、做细签约服务。
(十二)提升医保信息赋能水平。加强医保数据信息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互联互通。家庭医生团队及医保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市大数据中心平台,在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并个人授权的基础上,依法合规调阅相关医保数据信息及健康档案信息,提升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水平。建立覆盖市、区医保监管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医生智能监控“三级平台”,通过对签约居民就诊流向、频次、费用、代配药情况等异常指标的实时预警,提醒家庭医生进行管理与干预,促进家庭医生既管健康,又管费用,做实医保基金“守门人”。
四、完善医保支付,推动基层医疗服务提质增效
(十三)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深化推进DIP付费、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等多元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建立符合社区特点的基层支付模式,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形成高效诊疗路径。创新社区中医药服务利用模式,优先推荐纳入商业健康险保障范围。
(十四)合理安排医保总额预算。医保总额预算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重点考虑就诊下沉、慢病管理等带来的服务量增长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统筹用好总额预算管理、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等医保政策形成的结余留用,合力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精细化运营能力。
(十五)支持区域紧密型医联体。支持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工作,探索紧密型医联体内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围绕强化健康管理、落实分级诊疗、合理控制费用等改革目标,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探索考核结果与总额预算管理工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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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篇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部门发文明确有关税费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公告》明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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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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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修改了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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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0月15日起实施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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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涉税专业服务有关
有这些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公告》减少报表张数。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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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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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含“税务咨询”、“办税日历”、“社保缴费”等多项公共服务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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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视障、听障人员
将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教育部、中国残联制定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参加测试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要求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各地设置测试站点开展测试,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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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两部门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施行
应急管理部7月17日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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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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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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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档案局公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十章七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档案用房的设置、建筑设计要求,档案库房的面积,档案装具、档案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并对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提出了基本要求。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了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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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0月新规来了!条条重磅!事关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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