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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证据谎报广州地铁21号线坍塌事故,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8年1月25日17时10分,广州市轨道交通21号线水西站至苏元站区间左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发火灾,3名仓内作业人员失联,施救过程中土仓压力急速下降,掌子面失稳,突发坍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8.98万元。
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中铁十四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公司)相关人员采取非常规手段,销毁事故有关证据,清洗事故现场痕迹,篡改事故发生时间,谎报称“事故发生于2018年1月26日7时20分,事故地段作业过程中突发坍塌,造成3人被埋”,隐瞒事故真相,试图逃避责任追究;项目监理单位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艺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广州穗岩土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岩公司)默认、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严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后有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事故真相得以还原。
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工人在有限空间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短路引发人闸副仓火灾,引燃副仓堆放的可燃物,人闸主仓视频监控存在故障,未及时发现火灾苗头,人闸主仓、副仓无烟感消防监控系统,仓内人员缺乏消防安全与应急防护装备,无法实施有效自救,仓外作业人员极速泄压使盾泥泥膜失效,掌子面失稳坍塌将作业工人埋压。事故的间接原因是隧道公司项目部未有效排除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安全设备及监控设施存在故障等安全隐患,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应急物资配备不足;施工管理缺位,至艺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穗岩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开仓检查换刀作业专项方案缺乏针对性且未及时更新;忽视安全技术说明,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隧道公司未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吸取同类事故教训。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隧道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对《盾构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新工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排除人仓监控等安全设备的机械故障,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在维修排气管时未能停止作业,未能深刻吸取本单位同类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未按规定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和事故谎报负有责任。认定至艺公司施工现场监理缺位,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安排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员工作,开仓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专人旁站监督和填写旁站监理记录,未督促施工单位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认定穗岩公司未对进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员工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该起事故共对22名事故责任人和3家涉事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将参与谎报事故的隧道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隧道公司法定代表人等17人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问责处理;依法对隧道公司、至艺监理、穗岩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这起事故暴露出相关参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谎报事故,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忽视施工中的重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安全设备故障、应急装备缺失,以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教训极为深刻。
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参建企业要深刻吸取广州黄埔“1·25”较大坍塌事故教训,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依法如实报告事故;加强盾构施工管理,强化带压开仓动火作业等高风险工序的重点管控;加强安全设备管理,细化预警机制及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熟知盾构施工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提升员工安全技能和素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事故。
(原题为《谎报事故受到严厉问责!——广州市黄埔区中铁十四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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