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老赖”有能力却不履行义务,公民如何使用自诉拒执罪利剑?

赵瑜/成都商报
2018-09-28 08:37
法治中国 >
字号

遇上顽固“老赖”,明明有能力还钱、腾退房屋或履行其他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却迟迟不予执行,怎么办?一般来说,人们熟知的维权路径多为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最后由法院审判是否构成拒执罪。此外,当事人有没有其他维权方法?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拒执罪的追诉,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受理拒执罪控告的答复时限为60日。

昨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一起由双流法院受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申请执行人王先生向公安机关递交控告材料,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王先生向双流法院提起自诉。正是这一举动,让被执行人在开庭前主动与王先生达成还款协议,并当场还款20万元。

案件:

公司正常经营却欠钱不还

当事人自诉拒执罪后收到了钱

此前,成都的王先生与成都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后,2015年3月10日,双流法院对此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公司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王先生一次性支付135万元及利息。调解协议生效后,该公司并未如约按期付款,2015年7月3日,王先生向双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2日,王先生与该公司及担保人吴某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该投资管理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王先生135万元及利息,吴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没想到,这家公司再次失约,其与担保人吴某均拒绝付款。法院通过调取该公司的收支账目发现,在此期间,公司一直处于持续正常经营状态。于是,王先生向公安机关递交该公司涉嫌拒执罪的控告材料,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去年1月3日,在双流法院的引导下,申请执行人王先生以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双流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开庭前,该投资管理公司主动与王先生达成还款协议,并当场还款20万元。随后,王先生申请撤诉。经审查,法院准予撤诉。

该案承办执行法官刘科俊告诉记者,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所欠案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渊源

最高法明确公安机关受理

拒执罪控告的答复时限为60日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涉嫌拒执案件提起刑事自诉,但有前置程序,即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当事人才能到法院申请自诉立案。对当事人来说,多了一个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成都中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秦波说。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在过去几年的实行中,不免出现公诉转自诉的程序衔接上的难点。据媒体报道,这些问题导致追究拒执罪的程序不畅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对此情况,全国部分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复的,可由当事人提起自诉。

“这相当于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自诉拒执罪的程序畅通。”秦波说道。

解惑

当事人如何有效使用

自诉拒执罪这把利剑?

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有了拒执罪自诉这把利剑,该如何有效使用?双流法院执行法官刘科俊告诉记者,申请执行人在进行拒执罪自诉立案时,需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嫌疑,比如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比如私自转移存款、车辆等,以达到立案标准。

“相对来说,刑事案件转为自诉后,举证责任在申请执行人身上,由于取证权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举证会有一定难度。从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于初步具备自诉条件的相关案件,法院也会根据执行时掌握到的情况,向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的证据,引导当事人自诉。”刘科俊表示。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原题为《对付有能力却不履行义务的“老赖” 公民可刑事自诉拒执罪》)

    责任编辑:卫佳铭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