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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商王康年盗骗志愿军货款真相
撰文:陈正卿(上海市档案馆研究馆员)
王康年,一个已被依法处决了60余年的不法商人,最近又似乎“热门”起来了。起因是一篇流传于网络、微信,署名川人的《卖假药给志愿军的“奸商王康年”冤案真相》的文章(原刊“川人的博客”),这篇文章说:“透过60年来红色历史的迷雾,人们发现,王康年一案,纯属刻意制造的惊天冤案!”当年的王康年是以“盗骗志愿军货款、银行贷款”等罪行,被上海市人民法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王案冤不冤?自然首先在于罪行事实和判刑法律依据如何?笔者作为文史研究者,在档案馆工作有年,曾看到过一些王的档案史料,便略作一点探究。
王是“为人正派,注重信誉,有顾客良好口碑”吗?
对于王康年早年的历史,现在留下的资料并不多,据案发时报载,他生于1924年,浙江杭州人,17岁时考进上海大亚电台当电台报告员。这是一个商业电台,报告内容基本为商品行情和商品广告。王也自然耳濡目染了不少“生意经”。不久,王康年结婚,他的岳父原是公共租界巡捕,由他相助在西藏路的生吉里,租了一客堂间开一爿大康行,做小百货掮客生意。后来上海国产西药因进口药断档销售转好,他就搬到北京西路434号的景星里,开了爿大康西药行,做起了西药生意。但那时新亚、信谊等大药厂,产品热销,批药一定要付现金。王是“空麻袋背米”,这时他就玩过“空手套白狼”的把戏。由于抗战后的内战促使经济愈发动荡,西药价格飞涨,大康西药行搬到汉口路456号308室开业,但生意还是没起色。此中关键一是王不肯老实经商,热衷于投机贩卖;二来本无资金,无正常进货能力,就靠抛空头栈单,套客户定金,搞得名声狼藉,又负债累累,被人告上法庭。
笔者曾在原国民党上海地方法院档案中,看过这样一个起诉状。[1]诉状编号为诉字1061号。原告严广骏,职业新药,年龄36岁,籍贯江苏吴县,住东台路278号。被告王康年,住址汉口路456号308室大康西药房。诉讼标的法币2亿元。诉讼费法币13000339元。撰状律师陈畴,执业律师。诉状日期为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三日,即1949年5月3日,此时离上海解放亦仅有20多天,解放军兵临城下,法院法官已无心审案,竟还有一纸告王康年的诉状。
诉状案由:“为诉求判令返还存货事”。诉之声明:“被告应返还原告信谊消治龙药片2015支,每支20片,又圣露赐锑新针450盒,又消治龙药膏886支,又消治龙牙膏144支,又维他赐保命男针366盒,又女针176盒,又维他赐保命丸女用100粒装32盒,又食母生片300片装120瓶。本判决于原告提供担保后准予假执行。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原告在“诉之陈述”中称:“原告于去年十一月起,曾将各种西药陆续存放于被告所开设之大康西药房,执有该药房所挚给之存货栈单,自三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三十八年四月七日止,前后共计十纸,计寄存各种西药数如诉之声明,讵料被告忽于本年四月底,委托律师将大康西药房宣告清理,本人则避而不见面,寄存各物无法提取,曾于四月二十七日上午报告老闸警察分局,因未能将被告拘到,致案延未结,所有大康西药房挚给之栈单十纸,亦皆并缴存警局作证。为此依法起诉,请求判决如诉之声明。又本案证物栈单十纸,现存老闸警察分局,请求准向该局调案,俾资证明。谨呈。本件标的共计值金元19800万元。兹遵照2亿元为标的。”
细览诉状,案情明明白白。本是寄存,有栈单为凭,但王康年却于寄存期满后,委托律师宣告药房清理,即破产关闭。而寄存的药品本不在他要清理的资产负债账内,理应归还,他却玩起了“失联”,“避而不见面,致寄存各物无法提取”,甚至报警后连警方也拘不到人,实际是故意隐匿,意在“侵吞”原告药品。这个诉状明白地证明了一个事实:王康年绝对不是川人文中所称的“为人正派,注重信誉,有顾客良好口碑”的商人,大康西药房也没“成为‘上海滩’小有名气的一间药房”。倒是如当年《解放日报》披露的:“已于解放前投机失败倒闭,解放后负债复业,完全靠国家机关支持。”[2]
图|1952年2月,王康年被公安干警逮捕押上警车解放后的王康年和大康西药房
上海解放,人民政府采取了恢复经济,扶持工商开业复业的政策。在工商部门和新药业公会的调解下,大康将包括扣住的严广骏药品等都转为债务,以负债经营状态复业。这样宽宏的政策,王康年一度感动,并表现积极,他参加了老闸区工商联,还是大康所在大楼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和肃反委员会副主任。大康的经营也有了好转,从复业到1951年度,仅两三年中销售总额就达到人民币旧币350亿元,赚了一些钱,还掉了部分债务。[3]王康年爱同机关、部队和国营机构做生意,这其中大部分的营业额是从那里来的。王平日也满嘴新名词,连店员工装也一式列宁装。
然而,他买空卖空、投机取巧的经营作风并没改,喜用虚假手段招揽生意,弥补他的资金和供货能力不足。当年的《解放日报》就揭露过他:“大康药房是没有资本的。”[4]这就导致了后来法庭指控他的:“骗取志愿军购药巨款,影响伤病员恢复健康。”[5]事情源于1951年11月,志愿军某部后勤人员到上海采购急需药品,大康明明无货,王却收进货款揽下生意,到发货日期12月中旬,他用医疗器械和辅助药物搪塞,店里员工提醒他,消治龙药粉、消发灭定药粉、氯儆素等消炎特效药店里无货,他托言已联系进口,实际上他是要用志愿军的货款还旧欠贷款等,就用了这种诈欺行为。对此,金城银行档案中的记载清晰可见:
还在1951年8月16日,大康西药房通过冯贵财以药品为抵押,向广州金城粤行押汇港币及票据以人民币4亿元为度。[6]大康药房再由王康年个人联系,委托香港商人李世明在港代为采购药品,并运到广州转上海。银行和药房双方在合约里约定,药品等货物到上海火车站,由金城沪行和大康药房一同前去车站提货,在提货单上须有银行背书并加盖行章,在结清旧欠4亿元的额度后,大康才可将货提走。
王康年却耍起了花招,据金城沪行报告:“查1951年12月15日广州行承做大康药房押汇之广州铁路局包裹票一纸(衡甲840号),计西林油十三公斤整,因大康过期未取,本行委托安余报关行代为提取,殊知已为大康径行提去,与本行约定殊有不合。”[7]接下来,金城沪行又报告,于此稍前:“大康在我粤行以西药等押汇计人民币103650万元,又向我行续做押汇人民币24390万元。货物到沪,均未来取,经我行向承运货物的恒发、振记及振大三家运输行提取,竟称货物已全部由大康私自提去。此种行为,显属非法串通诈欺”。所以,金城沪行宣称:“已于本月(系1952年2月)四日除呈报我总处,还请求本市公安局将大康负责人王康年及三运输行负责人一并传讯设法追索。”[8]
另据金城银行1952年2月9日报告,称发现王康年劣迹后,曾于1月25日派出业务员陈健民去交涉未果,当夜又加派一业务员邢维俭一同前往交涉。因当晚正逢除夕:“该药房职工星散,无法办理”,“继于1月31日(即新年初六)约王康年来行面谈,王说了一套欺骗的话,当时仍以为是大康周转失灵,不知道他有诈骗志愿军、偷窃国家财产等情,到4日上午,他仍躲闪无法见面,即上报公安局拘案法办。[9]
也正是这天下午,王康年在大康药房的职工检举会后,被公安局宣布逮捕。这与金城银行报案是有直接关系的。负责办案的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一科,于次日电话通知银行:“一、将大康药房质押放款36000万元,原质押品价值若何于书面具报;二、大康药房质押金城银行33584等五份仓单,据报称为5亿余元,现价值确切若何?”等等。金城即会同大康职员许鸿声同往银行仓库:“开箱逐件检查,对照当年《西药业议价单》估价,该项押品仅值人民币17000万元,并药品内容大多以假充真,以劣充好,为蓄意诈欺。”[10]
同时,人民银行上海第二营业部也致函金城:“查大康西药房因诈欺罪,业由你行诉请法办,并由公安局暨你行会封货物,兹查该药房目前积欠本行放款约5亿元,押品亦不足额,用特函请你行处理药品分偿债款时,通知本行为荷。”[11]这说明,王康年不仅对金城,对人民银行也有诈欺骗贷行为。
《解放日报》随即报道了大康职工等检举出来的王更多经济犯罪行为,历数有:
一、蓄意骗取志愿军购药款。据大康会计主任董渊揭发,志愿军到大康购药,王明知无货可供,却蓄意套取货款。董说:“12月11日交货那一天,货栈职工马维善和滕仲年发现货色缺一半,报告经理室,我问王康年怎么办?王说:‘朝鲜路远,没啥关系,这事我拿得稳。’这说明王是蓄意以虚假合同套取志愿军货款。”董渊还揭发,他当场听到过王吹嘘:“大康药房是‘干部改造所’。”[12]
二、大康职工滕仲年和马维善对王的揭发。他们说,志愿军来店采购药品,王请吃喝送手表,收到货款后,却不照采购单配售药品,以热水袋等低价冷门货搪塞,主要药品不设法购进配发,二人问王时,王称银根紧,又用鱼肝油等搪塞,最急需的5种消炎特效药消治龙药粉等,部队一直来信催,王把信压住,拖延了3个月还不设法进货,忍心利用志愿军3亿货款做投机生意。[13]他们和董渊的揭发可成互证。
三、大康职工王祖蕃揭发,1950年皖北军区采购人员叶海清来购药时,王将过期发酵变质的止咳糖浆300磅,卖给了解放军。部队发现后责问,王竟回答:“这有什么关系?吃了也不会死人。”职工马维善也揭发:“1949年苏北淮阴某机关到上海采购药品,王康年叫他哥哥王康庆私自制了200多磅伪药假酊剂。其中有15磅是用复方大黄酊剂掺上5磅自来水。”另职工洪大鹏又揭发,1951年下半年王康年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押汇,将两桶300公斤海克山名(每磅3万元)冒充消发灭定(每磅12万元)获得贷款15000万元,并且转了两期还不还。[14]这些揭发,都是店里职工对王面对面进行的,应该是有事实基础的。
四、平原省志愿军荣康医院揭发。1951年10月该院来沪购买X光机,因国营医药公司无货,经介绍到大康药房,王声称可从香港买英国进口机器,5天可到货,并且提供了样本,经过华东医药公司批准,于10月17日签订合同成交,价格为25000万元,买方于5日内付清了货款,大康开具了发票。结果一星期无消息,经过长途电话反复交涉,拖到4个月后才收到货,并且不按合约派人来安装调试,同时仍缺两支专用灯泡而无法使用。医院找大康技师夏雅伦请教,夏说,这个X机市值就18000万元。因缺两只灯泡,到王被捕后还用不上。[15]
五、一批被王腐蚀过的干部检举交待。如中南军区卫生部药政处长徐某经另一受贿人介绍,到大康购止血钳,王用法国一般器械冒充德国蛇牌获暴利2亿元。又如解放军某部采购外科器械,王竟用产科器械冒充外科器械来代替。还有如皖北卫生处两三年中向大康购货达25亿元,许多药品不按订单交货,有的药品拖延至案发仍未付货。[16]这类由受害方检举的案例,当年报纸披露的有10多起。
据客户揭发,王康年接待客户时,惯常使用请吃喝看戏,送手表、钢笔等礼物手段,而对个别有权的人员,王更竭尽收买。如苏北卫生局长刘某,王康年请吃饭送礼支出达265万元,另还送了一部机器脚踏车。该局买的显微镜16架,每架比市价就贵了300万元。[17]所以上海人民法庭的判决书,在认定他的三项罪行中,第一项罪行即为行贿罪,称他:“以贿赂手段……曾向分属37个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85人行贿,其行贿款额达到人民币2亿余元之巨。”[18]
图|1952年2月18日《解放日报》以通栏标题刊登检举王康年罪行的一组照片王康年案为何延至一年后判决
王康年被宣布逮捕以后,公安机关加紧侦破案件,要求受害人金城银行等清查盘点款额押品迅速具报。同时,金城等也于2月15日向上海市人民法院递状,诉王康年及恒发等三家运输行犯有串通诈欺罪,要求判决有罪并索赔。此外,金城粤行也向广州市人民法院呈递诉状,起诉王康年等。经两地法院协商决定,广州法院将案件移交并给上海法院一并审理。[19]
金城起诉的这一共同诈欺案金额,为大康药房向粤行押汇人民币103650万元,向沪行续押人民币24390万元,这两笔共计人民币128040万元。诉状称:“这些货物大部分或全部均已被大康药房私自提取。”其中,大部分由振记等三家运输行分别串通提取。另有17000万元为大康利用一家中庭药房信用担保提走,所以该药房也为连带责任人。仅有34800万元货物则按合约由金城本行收存。所以金城诉称:“此种行为显属非法串通诈欺”,“请迅将大康药房负责人王康年等一并审讯并设法追索。”[20]
实际上,王康年及大康药房诈欺银行的涉案金额,还另有上海人民银行营业二部的人民币5亿元。此外,就是王康年利用虚假合同骗取的客户货款。如志愿军货款3亿多元。对这类蓄意不按合同交易,长期欠赖至案发的事实,后法庭定性为“盗骗货款”,从大康查封后的进出货账单及库存盘点来看,这类紧缺的药品和器械,大康确实无货,甚至没有洽购记录,定性为用虚假合同盗骗货款是有主客观事实根据的。同样的情形,皖北卫生处也有近5亿元已付货款的药品器械等,也早已过了合同期限未交货。
然而,在川人的笔下,事实竟变为了:“志愿军某部军需官来到大康药房,要求订购价值3亿多元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而且要求赊账,王康年向军方表示自己店小利薄,资金无法周转,且在此之前,军方已先后2次提走药品,欠下5亿多元的药款至今没付。以后该军官两次登门,均遭经理王康年的拒绝,由此埋下了杀身之祸。”真不知他的“赊账”一说依据何在,这岂不是变为志愿军敲诈王康年了吗?
另外,还有一些卫生医疗机构、单位,在《解放日报》刊登了王康年被捕的消息后,立即致电致函上海的公安部门和金城银行,如广西医药公司于1952年3月27日函称:“已查知尚有显微镜等货未交(详见附表),价款值7012.5万元,盼速为处理赐复。”[21]对此,法庭查明:“王犯将货款骗到以后,至案发还拖欠华东医药公司、苏北卫生局、河南医院等23个国家机关订货的血压器、X光机、白喉抗素等价值约人民币7亿余元的订货。”[22]所以法庭认定王康年盗窃、诈欺国家资财总计人民币26.1439082亿元。[23]
可是川人又断言:“由于没有真凭实据,王康年的案子一直拖到了第二年,直到毛(泽东)……指示:‘一定要在运动中杀几个做样板,用来教育群众,’上海市人民法院才于1953年2月28日,宣布王康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事实果真是如此吗?王康年涉案金额如此巨大,被捕归案后,公安和银行包括大康药房都立即进行了清查、盘点。当时大康所在的上海市老闸区(现已并入了黄浦区)增产节约委员会,于1952年5月17日成立了大康药房工作组“办理善后整理工作”。组长为区干部尹毅华,组员有区干部、华东医药公司、人民银行、金城银行和大康职工代表董渊等共八人。[24]
工作组确定的工作步骤分三步:一是清理整点货品;二是整理账务催收账款;三是出售存货。实际上自2月初起,已开始清点仓库货栈存货,请行业公会协助核价,至4月中旬已结束。同时又进行账务清理及催收账款,收回还款要求直接汇入人民银行南京东路办事处。继清点结束,又着手出售存货,以避免因药品过期损失。此前,金城也为此经批准出售了部分药品,并按规定将售款在本行专立暂存户,不得即行转还欠款。后大康药品存货出售,所得售款也一律存入人民银行南京东路办事处,以待统一处理。这两次药品存货的出售,至6月底工作组即报告:“至目前为止,大康两货栈存货及银行所掌握之大康押品,大部分均已售清,所得款额:大康库栈存货在南东人行办事处存款约在35000万元;金城出售押品所得货款截至目前为36173万元。”[25]两处合并计算,为71000万元多,加上尚存的少量余货,离认定王的诈欺盗骗款总额26.1亿元相距甚多。
另外,便是大康滞留香港的一批存货,就此也认定王有“非法套汇”行为,也是王案拖延一年之久的缘由。王向香港进货是通过港商李世明代购。李在王案发时:“已为大康代购药品约值港币25万元以上,大康也付过定金约港币10万元。”所以对“此项清理,请金城香港行协助”。[26]李表示须得到王亲笔委托书,他才同意和金城港行接洽。王初不愿配合,拖延到6月20日才写下亲笔信,交代:“凭函嘱将王君已付清款项货物交由银行暂为保管。”[27]李才提交了在港存货及财务的目录清单。看了这份清单,人们便更了解王康年骗取客户货款的行径,存货中主要货物为化学试纸17箱,花色齐备,已付定金港币17000元,成交价港币50000元。存货另一大项HOF型X光机14架,系德国洽购,总值人民币8亿元。其余均为一般药品,根本无国内各家欠货客户所订药品。在香港25万元港币货物中,李称10.6422万元(未计利息)系他垫付,还欠卖家港币52290.69元,希望上海汇来以作清结。[28]当时港币与人民币比价为1:8200,10万港币约为人民币82000万元,这是也可认定已属大康所有的资产。
须强调的是,在这批香港存货及王与李来往函电中,不仅没有志愿军所订购的药品,甚至连相关信息也没有。工作组结束报告中称:“惟经由大康抛售于志愿军,而未装出之货品,在大康本栈内及金城押品中均有,但为数不多。”[29]于此法庭的判决明确判定:“王犯当时属根本无货,存心盗骗,获得该军价值3亿余万元的订货款,在货款到账后,所订购的消治龙药粉、黄凡士林油、次苍、消发灭定药粉、氯儆素和血压器等六种重要药品器械,则从未洽购,其时前线急需曾五次催促交货,至该军伤病员遭到不应有的牺牲!”[30]
这样,大康在沪港两地的存货至多在人民币18亿元上下,对应26亿元,损耗了近三分之一。其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也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大康滞留香港的货物,还有货款15万多元港币未付,这就需要加紧筹款把在港药品货物运回以免损失。对此,港商李世明很配合,他直接致函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希望:“继续合作办理进行,应行清结……供应国内医疗单位,从速运入国内。”[31]经过协商,后由金城香港行垫资将滞港货物购入运回。同时,各受害人债务的清偿,以及原大康药房职工的安置,也颇费了一些时日。这便是王康年从逮捕到判决历时一年之久的缘故。
1953年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法庭以“行贿、偷逃漏税、盗骗国家资财”等三项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款、第六条第八款判决王康年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追缴他所有的违法所得。32对于这些罪行是否确实存在和量刑又是否合适的问题,笔者梳理的以上事实已基本可以认定王所犯各项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根据国家的《惩治贪污条例》经济犯罪1亿元就要严惩,各项犯罪总额计达26亿余元的王康年,被判处死刑也属罪有应得了。所以王康年案明显具有重大经济犯罪性质。
注释:
[1].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Q185全宗——3号目录——24017卷。
[2][3][5][13].上海《解放日报》1952年2月7日第一版:《不法资本家丧尽天良骗取志愿军购药巨款》。
[4]上海《解放日报》1952年2月7日第三版:本报记者顾小岚《奸商王康年怎样把干部“拉过去”?》。
[6][7][8][9][10][11][19][20][21][24][25][26][27][28][29][31].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Q264全宗(金城银行)——1号目录——896卷《金城银行沪行为大康药房押汇等事项与各有关方面往来文件》。
[12].上海《解放日报》1952年2月16日第二版:大康药房会计主任董渊《为了最可爱的人,我检举了奸商王康年》。
[14].上海《解放日报》1952年2月16日第二版:《奸商王康年又一罪行,竟以坏药假药诈骗部队,大康药房职工连日来继续控诉》。
[15].上海《解放日报》1952年2月13日第二版:《平原省“三反”检查组揭露,大康药房王康年的新罪行》。
[16].上海《解放日报》1952年2月19日第二版:皖北行署民政处刘秀山《从皖北十几个被拖下水的干部坦白材料,看奸商王康年的黑心肝》。
[17].上海《解放日报》1952年2月23日第二版:苏北行署卫生局读者来信《腐蚀干部的阴险手段》。
[18][22][23][30][32].上海市黄浦区档案馆藏档案:老闸区增产节约委员会全宗——上海市人民法庭判决书(市宪字第卅三号)。
(原文载于《世纪》杂志2018年第5期,责任编辑:周峥嵘,新媒体实习编辑:钟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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