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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男子称菠萝啤有异物索赔1万,企业称其经常作假以勒索
购360瓶菠萝啤发现其中16瓶有异物,河北沧州男子胡松(化名)与厂家协商索赔未果,遂向食药监管部门举报,欲索赔1万元。
9月26日,生产企业“山东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洪印就此事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胡松曾以食品质量问题“敲诈勒索”过他的公司和其他企业,他们正在收集证据,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他把盖子起开东西放进去,又封上,天天搞这种东西,已经挂上名了。”
胡松则否认了王洪印的说法,坚称自己并未作假。
负责处理该投诉的山东乐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投诉人提交的图片和视频无法证明果啤是否确定有问题,已让投诉人提供实物证据,进一步核实。
投诉者:菠萝啤出现异物,索赔1万元
今年8月底,胡松在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一批发市场,以300元购买了40件共360瓶菠萝啤。
胡松称,9月16日晚,他和朋友用餐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怀疑是饮食问题。
随后,他发现已开喝的菠萝啤瓶内有大量悬浮絮状物和杂质。经统计,所购360瓶菠萝啤中还有16瓶存在此问题,尚未开封。
澎湃新闻看到,在胡松提供的“异物”菠萝啤图片与视频中,在灯光下,菠萝啤瓶身内有明显杂质和悬浮絮状物。
该批菠萝啤瓶身生产信息显示,生产企业为“山东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日,保质期12个月。
胡松称,9月17日上午,他向菠萝啤生产厂家说明了此事,质疑其生产质量出现问题,但企业让把好的喝完,有问题的按“一赔十”赔偿。
“我提出按《食品安全法》的最低标准1000元赔偿,厂家没同意,之后多次拨打电话均不予理会。”
18日,胡松在山东省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举报了该菠萝啤生产企业;20日,生产企业所在地德州市乐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联系胡松,让补交相关证据材料。
销售该批菠萝啤的批发商铺负责人向澎湃新闻确认,胡松确在其处购买40件菠萝啤,该菠萝啤是从厂家代理商处拿的货,“第一次听到这款菠萝啤有问题”。
胡松认为,按照有关规定,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可按十倍金额赔偿,照此标准他索赔3000元,在此期间自己的身心健康也遭到损害,索赔7000元,合计欲向厂家索赔1万元。
胡松还要求厂家召回该批次产品。
企业:投诉者经常“把盖子起开东西放进去,又封上”
“他把盖子起开东西放进去,又封上,天天搞这种东西,已经挂上名了。”
9月25日,山东乐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在接到德州市食药监局移交的该菠萝啤举报信息后,已让辖区市中监管所核查。但由于投诉人提交的图片和视频无法证明该批菠萝啤是否确定存在问题,已让投诉人提供实物证据,进一步核实。
该工作人员表示,在接到投诉人举报之前,该菠萝啤生产企业“山东喜力啤酒有限公司”已因其他问题停业。
26日,山东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洪印向澎湃新闻表示,停业是因为之前缺少一个“证”,目前正在等待验收,和这件事情没有关系。
“他把盖子起开东西放进去,又封上,天天搞这种东西,已经挂上名了。”王洪印表示,胡松之前就有以食品质量问题敲诈勒索过自己和其他企业,他们正在收集证据,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
澎湃新闻追问,此次菠萝啤事件,对方提供了有异物的图片和视频,怎么看待?王洪印称,“那让他去检验啊。”
胡松认为对方完全是诬告,坚称自己没有作假。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律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均不是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此事中,胡松与商家之间存在所购买的菠萝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争议时,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应及时通过诉讼解决,而在诉讼中应及时提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标物进行司法鉴定。
邢鑫表示,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商家应保障所生产和销售商品的质量;作为消费者,我国法律支持消费者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和方式维权,并在法律上允许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给予超过商品价款数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如果真如商家所称胡松恶意造假栽赃,胡松将涉嫌敲诈勒索,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应理性维权,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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