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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自行车,被罚11万元
9月2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上海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7316件,108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1.耀疆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系列案
2023年2月7日至8月2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耀疆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顶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速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玄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阳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红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3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期间,排查到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车用气瓶登记信息。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充装介质为液化天然气的车用气瓶为低温绝热气瓶,检验周期是3年。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耀疆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在车用气瓶检验到期后,未立即停止使用,也未申请送检,仍继续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车用气瓶为货车提供动力能源,在河南、新疆、河北、上海等多个省份运输行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河南省永琦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21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将河南省永琦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理。
2023年5月26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举报,称其在某工程建设中使用的“东方雨虹”防水涂料为假货,上述涂料为河南省永琦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其销售。经查,当事人与举报人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由当事人对某工程项目进行防水工程施工。
按照合同约定,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指定施工用的防水涂料的品牌为“东方雨虹”。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0日、2023年2月23日、2023年4月7日,2023年5月1日向上述工程地送货“东方雨虹”品牌的“BCW-408 水性沥青防水涂料”5吨、5吨、2吨、10吨。5月20日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当事人将最后一批次送达的10吨“东方雨虹”品牌的防水涂料进行退货处理。其余12吨“东方雨虹”品牌的防水涂料均已在工程施工中使用完毕。
5月29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前往工程所在地进行检查,现场查见1桶已开封并使用过的“东方雨虹”品牌水性沥青防水涂料,查见58个“东方雨虹”品牌水性沥青防水涂料的空桶,桶内含有少量涂料残留物。根据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上述防水涂料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9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理。
3.上海形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9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将上海形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理。
前期,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开立”商标权利人上海开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当事人擅自制造、销售“开立”商标的商品,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查处。接报后,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开立”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于2022年11月17日开始擅自加工制作了2612个标有“开立”商标的手动调节阀、电动调节阀和消声器等产品,并对外销售。经核查,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631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自行车案
2023年7月13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自行车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罚款人民币113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单以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委托A公司(另案处理)生产的凤凰牌儿童自行车(规格型号:BYN-01 12)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其中“链罩”项目不符合GB 14746-2006标准要求。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共计委托生产涉案儿童自行车300辆。截至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共召回292辆涉案儿童自行车,并对292辆儿童自行车做返修处理。经核,当事人涉案批次儿童自行车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78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000元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上海薛小酒贸易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29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薛小酒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以虚假交易的方式为其开设在网络平台上的店铺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为了参加网络平台开展的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取得平台设置的参与资格并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组织其员工为当事人上述平台网店(店铺名称:薛小酒酒类专营店)进行虚假交易。另查明,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以同样的方式组织其员工为当事人其他网络平台网店(店铺名称:薛小酒官方旗舰店)进行虚假交易。当事人上述两个网络店铺虚增销售数量共211笔,虚构好评数量共211篇,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上海彩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6月6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彩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涉嫌实施商业混淆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8月起在上海市黄浦区经营美甲美睫服务,店招为“B·S Brows”,在大众点评平台开设店铺“INSTYLE·BS纹唇·半永久色素均衡粉嫩馆”。为提升门店的宣传效果,当事人于互联网下载了某知名女艺人(以下简称“艺人A”)的图片以及含有“INSTYLE X 艺人A”字样的视频,于2023年1月3日上传至大众点评平台店铺用于宣传。
另查明,上述视频系B公司与艺人A拍摄制作的,并于2018年7月13日发布于B公司官方微博“InStyle优家画报”。“InStyle优家画报”时尚杂志创立于2017年5月13日,其微博官方账号“InStyle优家画报”粉丝数超600万,具有一定知名度;艺人A作为知名人物,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将上述视频用于自身宣传的行为未获得“InStyle优家画报”和艺人A授权,当事人与“InStyle优家画报”、艺人A之间也没有合作关系。当事人的上述宣传行为,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时尚杂志“InStyle优家画报”和艺人A存在特定联系。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020.8元。
7.上海兰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5月4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兰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开展检查。经查,自2022年11月起,当事人在自有微信小程序“兰畔心选”上销售“暖红颜抗幽益生菌闪释片”商品,其商品介绍图片上标有“常吃抗幽菌、远离牙周病”“唾液乳杆菌CECT5713+乳双歧杆菌HN019+特有菌株配比”“ 唾液乳杆菌CECT5713 有效阻止变形链球菌对羟基磷灰石的粘附性,阻断率高达70%,阻断效果即便在浓度被稀释的情况下,依然有效,有效性持续至少2小时,降低牙菌斑的形成,清新口气,预防龋齿,守护口腔健康”等涉及医疗用语的广告宣传语。涉案产品系普通食品,上述广告页面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发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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