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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修订出台两个《办法》,涉及低保和特困人员
中国西藏网讯 9月25日,记者在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藏政发〔2023〕2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藏政发〔2023〕3号)。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平措旦增说,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把握社会发展趋势,围绕切实兜住兜牢兜准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适度扩大低保和特困人员的保障范围,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确认流程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有哪些政策亮点?
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为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部分条款。同时,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核确认程序,进一步缩短了办理时限,规范救助供养标准。
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修订后的《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是适度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年龄条件。修订后的《办法》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年龄条件适度放宽,明确“长期居住地在三类区的,年龄放宽至58周岁,四类区的年龄放宽至55周岁”,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四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
五是适当缩短特困救助申请审核时间。修订后的《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
六是规范了救助供养标准。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生活能自理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失能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标准的30%,失能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一是《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低保办法》)总的原则更加明确。总则中明确了户籍限定、遵循的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实施主体、专项社会救助主体、提供申请救助对象信息数据主体及共享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条内容。
二是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新修订的《低保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将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重度残疾人或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明确将草场补贴不计家庭收入,扩大了高海拔牧区群众低保增量,实现国家提出的扩围增效要求。
三是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为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新修订的《低保办法》删除了有关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概念,但是保障标准暂时无法实现城市和农村一致外,从申请受理到审核确认、程序和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城乡统筹,纠正了保人不保家庭等制度执行上的瑕疵。
四是实现了与新修订的《核对办法》有机衔接。针对新修订的核对办法“只作核对、不作认定”的要求,修订的《低保办法》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部分明确了家庭收入包含的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入户调查程序等事项并进一步规范完善,确保与新修订的《核对办法》有机衔接。
五是简化审核确认流程,缩短了办结时间。新修订的《低保办法》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审批确认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简化了民主评议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以开展民主评议;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延长至4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到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审核确认、是否纳入等明确了时间限制。
据介绍,下一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将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精准落实落细各项救助政策,创新优化多样化救助服务,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记者/贾华加)
(来源: 中国西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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