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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鲁山案:除了“用词不当”,公众还在焦虑什么?
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称:本案并没有终结,犯罪嫌疑人只是被检察院改为“取保候审”了,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鲁山县“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就此案来说,的确有宣传不当的成分。鲁山县检察院仅仅对于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当事人暂免强制羁押,限制人身自由,但仍是一种强制措施。这并不意味着正式结案,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一锤定音”。但是,对于这起还尚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强奸重案,鲁山县检察院的宣传文稿中却使用了“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表述,甚至着力渲染犯罪嫌疑人赶上了开学,家长又是感恩戴德,又是送锦旗……如此的描述,很容易让公众产生“草草了案”的错觉。
既然案件远没有结案,为什么检察院方面乐于把案件渲染成皆大欢喜的“大结局”呢?有没有为了满足内部的办“精品案件”等等考核,在材料上放了水?还希望河南省检察院能够做出全面的调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防止不适当的考核标准让基层办案走了形。
而且,本案存在的可能的法律疑问,与“释法说理不充分”,并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检察机关还需正面回应:这起强奸案究竟能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不属于过失犯罪,但是此案能满足“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法定条件吗?
再比如,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就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就本案来说,涉嫌性质恶劣的强奸犯罪,不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意味着很强的社会危险性,变更强制措施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家里赔偿了8万元,积极争取被害人方面的谅解,只是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而这起刑事案件的和解,这些客观质疑,还须逐一回应。
2013年版《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案件,明确有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要求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办案。这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
但是,公众担心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保护法”。这需要司法机关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消弭公众疑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该享受的诉讼权利必须保障,但是“未成年人”身份不是免死金牌,司法实践中不能念歪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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