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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恶犬伤人”的悲剧不能再周而复始

澎湃特约评论员 李勤余
2018-09-25 16:2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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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又惹事了。22日傍晚,江苏丹阳皇塘镇蒋家村窜来一条流浪狗,短短几分钟就先后咬伤一村妇、蒋先生及其父亲三人。村妇与蒋先生父亲伤势较重,伤口鲜血淋漓。随后,民警赶到将流浪狗打死并深埋。(扬子晚报,9月25日) 

说“又”,是因为不久前的9月5日,湖州南浔区一位男孩被狗咬伤后被确诊为狂犬病,在注射第四针疫苗还差两天时不幸去世。家人悲痛,闻者扼腕。 

近年来,狗在舆论场中造成的撕裂感愈见明显。一方面,在社交网络和各类影视剧中,狗仍然扮演着人类最可靠朋友的角色。另一方面,对狗的反感也因为类似新闻的增多而逐渐升温。比如,针对本文开头的新闻,有网友评论:“狗患已经到了危险的地步了!”某些爱狗人士的出格表现,让狗进一步陷入舆论漩涡。一种不无夸张的说法是,对狗的态度已成为对一个人三观的最佳考验。 

可事实上,狗也是无辜的,因为狗只是一种动物。人们固然有权将狗视作“家人”“朋友”,但不应忘记,狗在生理上仍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那位不幸去世的孩子已经用血的教训提醒我们,即使人类科技水平已经相当发达,狗的攻击仍然会让人轻易丢掉性命。再温顺的狗也无法摆脱自身的动物性,和狗讲道理,无异于对牛弹琴。所以,强调狗的绝对安全,是不科学的。 

狗的问题终究还要靠人来解决。无法做到万无一失,并不意味着针对狗的管理工作就无意义。当务之急,不是争论该不该爱狗、狗究竟可不可爱,而是如何将养狗纳入规范化管理,使狗威胁到人身安全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毕竟,人权高于狗权,是无需讨论的底线。 

遗憾的是,目前全国尚没有为养狗立法。虽然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模糊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发生纠纷,在处理和化解的过程中,人们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各地政府也出台了养犬的相关规定。以丹阳为例,当地发布过养犬管理规定,但规定毕竟不是法律,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导致的后果就是,规定中要求的处置无主犬的资金、场地、机构均无法落实。 

又如“要追责随意遗弃狗的主人”,这种声音一直存在,但为何只停留在呼声阶段?因为并不是每一条流浪狗都能找到主人,即便能找到,也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 

这些都是在处理养犬问题时头疼的普遍问题。法律界人士建议,丹阳不妨多开设一些流浪动物收容、留检场所,形成一定的示范效应。可是明眼人都看得出,此类建议初衷虽好,但能起到的实际效果又会有多少呢?

目前,恶性循环正在潜移默化之中逐渐形成。狗伤人事件演化为一场对养犬人的道德批判大会。但舆论的疾风暴雨过后,狗所造成的隐患并未得到解决,直到下一场悲剧的发生,再周而复始。

以道德要求、约束养犬人,指望人类的道德水准变得整齐划一,人人都可以做到为他人着想,更多是一种空想。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培养文明养犬的氛围,不能再单纯依靠舆论的呼声了。一个文明社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对权利界限的清晰划分。尊重养犬人的权利,更要尊重每一个人享受安全生活的权利。用法律来回答人们究竟该如何养犬,如何为自家犬犯下的错误负责,要比网友之间激烈的争论有力百倍。

    责任编辑:甘琼芳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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