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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似解非解、该和不和,何来“冰释前嫌”
最近,有两则新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一个是“少年强奸嫌犯获谅解返校”:鲁山县16岁的小赵,与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当地检方批捕后,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为此,小赵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另一个则是“小学生被同学家长刺伤致死”。瑞安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女儿与10岁男童叶某发生口角,被打致眼部疼痛,虽然伤势轻微未就医,还能正常上学,但心生怨气,所以携水果刀到学校寻找男童报复,致其抢救无效身亡。
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新闻,前者是引发争议的“正剧”,后者是不折不扣的“悲剧”,相同的是——都不应该发生。
强奸刑案,真能“冰释前嫌”?
先看前一起“冰释前嫌”的强奸案。
虽然,我国法律倡导保护未成年人,但并不代表可以漠视,甚至“包庇”违法犯罪。究竟什么样的案件适用和解,刑诉法规定得再明白不过,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一起涉嫌强奸的故意犯罪案件,纵然有未成年人牵涉在内,又如何能强行适用和解?
退一步说, 就算是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也得看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诚悔罪”。为了让小赵认识错误,当地未检做了不少思想工作,最后的“真诚悔罪”,有没有迫于压力、敷衍应对的成份?
八万元的经济赔偿,固然是一种积极的补救态度,但离双方“冰释前嫌”,恐怕还有不小的距离。如果真的“前嫌尽释”,为什么送锦旗的只有小赵家人呢?这似乎说明了,受害人及其家人还有不小的心结。
不仅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也有严格的限定条件。至少,被取保候审的对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小赵虽然才16岁,但所涉嫌的是强奸犯罪,这是一种性质恶劣的暴力犯罪,难道还不够危险?
据平顶山市检察院此前文章称,“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谁能打包票,重新回到校园的小赵,已经“洗心革面”,不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该冰释前嫌的小事,却酿成血案
再看家长刺死孩子同学一事。吊诡的是,不该“和解”的和解了,应有“和解”(而且是大人与小孩之间),却未见踪影。
孩子生性好动,也不排除个别比较调皮,在学校难免会有纠纷。这是免不了的。关键是,无心的冲突也好,校园霸凌也罢,校方必须第一时间做出处置:处罚犯错误的学生、安抚受伤害的学生,及时通报双方家长……做好这些,方能让孩子之间、家长之间冰释前嫌。
女儿在学校被同学欺负,向学校、对方家长讨说法,心情可以理解,但携水果刀到学校行凶报复、酿成血案,绝不该是一个成年人所为。梳理这起悲剧,行凶的家长自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学校的责任也不能忽视。
根据《义务教育法》,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上述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些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明确指向了校方,教育管理责任不能缺位。
令人遗憾的是,在这起血案中,孩子在学校发生纠纷,人身受到伤害,却迟迟未见校方和老师介入处理、承担责任。该家长持刀入校行凶,也有如入无人之境。如果在孩子发生纠纷时,校方或其他职能部门即出面主动担责,对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和解”,还会有血案发生吗?
不该和解的却“冰释前嫌”,该和解的却矛盾升级、酿成血案,不应是法治社会的常态。这两起事件引发的司法、教育话题,值得全社会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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