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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判决确认绿会诉讼主体资格
【中国绿发会讯】近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2023)苏0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前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据此,绿发会为本案适格原告。”(如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款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此条款有两个限定条件:第一,“提起诉讼前五年”,第二,“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南京中院对绿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正是严格基于这两点的规定作出的。
因此,被告以2023年4月26日绿会被民政部作出警告行政处罚(针对民政部的该行为,绿会已经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为由,认为绿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不成立的。而南京中院对绿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是严格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的。
文/Yang 审/绿宣 编/angel
本文来自“中国绿发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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