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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情侣间的“恋爱花销”,分手后如何“结算”?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恋爱时“你侬我侬”,而分手后便开始“秋后算账”。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小帅和小美通过网络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为购买服饰、支付房租及押金等开销,小帅陆续给小美多次转账1万元。此外,因小美说要和别人合伙开店,并且需要偿还车贷,小帅一次性微信转账2万元给小美。然而二人的感情并未修成正果,2023年5月,两人分手。分手后,小帅为要回恋爱期间的转账,到丘北法院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小美,要求返还为达成结婚目的而赠与小美的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小帅在与小美发展、形成恋爱关系期间,多次向小美转账给付资金。其中,多笔小额转账系情侣在恋爱期间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的款项,并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应视为自愿给付的费用,亦符合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大额转账的2万元,根据生活常识,结合小帅的经济情况,应认定为是小帅以结婚或者巩固恋爱关系为目的对小美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予。现双方已经分手,小帅期望的条件已经消失,小美获得该大额资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杨子龙 2万元。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法官说法:恋爱的情侣关系亲密,金钱往来比较频繁,分手后又因为金钱对簿公堂的案例并不少见。恋爱期间“恋爱花销”,可分为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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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
如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有如转账等的借款交付行为,同时,应当有借钱合意的成立。因此,原告在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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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赠与合同
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无偿并不表示是没有条件,赠与根据是否附有条件可以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如节日期间转账“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视为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无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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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者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致人遭受损失,得利人应负返还义务。因为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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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约财产纠纷
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男方往往需要给付女方钱财以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即通常所称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相关情形,应予以返还。如购车、买房、彩礼金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转账或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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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诈骗
五刑事诈骗。如果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成立诈骗罪,不能仅仅依靠转账记录,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综合认定。
拟稿|李婷
原标题:《【以案释法】情侣间的“恋爱花销”,分手后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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