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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制作费超支,超支费用应如何分配承担责任?
【原创】文/汐溟
在影视作品委托制作合同中,受托方应该按约定的预算完成影视作品的制作,如果超支,通常应由其自行承担。但合同中也会预设不确定性情形,对预算的增加及超支做灵活处理,从而增加了超支时费用负担的复杂性。
甲与乙签订《视频节目制作协议书》,约定:甲委托乙制作视频节目,费用由甲负担。全部制作费为540万元。若由于甲原因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则在乙提供增加预算细项及咨询费发票并得到甲确认后,增加的成本费用由甲承担;如因乙原因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增加的成本费用由乙承担。
节目制作完成后,乙向甲提交支出情况,包括制作预算和实际制作费用,其中管理制作费预算为160万元,最终成本为216万元,演员片酬/演员住宿和交通预算为140万元,最终成本164万元,现场拍摄制作费预算为334万元,最终成本为336万元,预算成本为540万元,最终成本总计766万元。乙认为对于增加的226万元制作成本,其构成主要是二次建组及使用拖车和摄影棚的费用、剪辑顺序改变增加的费用、指定导演和演员增加的费用等,应由甲承担。对于超出预算增加的成本,应如何分配承担责任?
首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预算增加的成本分配规则,即“若由于甲原因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则在乙提供增加预算细项及咨询费发票并得到甲确认后,增加的成本费用由甲承担;如因乙原因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增加的成本费由乙承担”。如果乙要求甲承担超支成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超支是由甲所造成;增加预算前,乙曾向甲提供增加预算的细项及咨询费发票;获得甲确认同意。
其次,乙能够解释预算超支的细项,但同时还应该举证在支出发生前曾向甲通报过,且甲在知情后明确同意认可。如乙无法证明前述事实,则合同约定的预算由甲承担的条件欠缺。
再次,乙能证明超支的原因,但无法证明超支与甲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即无法充分证明超支是由甲的原因造成。
最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委托乙制作视频节目,甲负责出资,乙负责制作。甲乙之间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而非合作创作合同关系。如果是合作创作合同关系,甲乙应共同承担风险,通常是按投资比例承担成本,如果非因一方过错而导致超支,超支的部分应由当事人按投资比例承担。但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则不同,该种合同关系中,委托方按照约定支付制作费,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作并完成工作成果,合同当事人并非共担风险和成本,风险与收益只属于委托方。除委托方超出合同约定对工作成果提出新的要求或无故变更要求以致受托方成本增加的情形外,如果为完成工作任务,受托方超支,则超支部分应由其自己承担。概言之,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受托方便有在既定预算范围内完成工作任务,提交工作成果的义务,如超支,工作任务虽然完成,但超支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
综上,在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对超支的承担有约定的,应遵照其约定;若无约定,一般由受托方承担。而即便约定由委托方承担,约定的内容中通常会附加承担的条件,在履行中只有满足约定条件时才可向委托方提出承担要求。
本文案例选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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