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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编剧未获得委托方书面确认仍可开始下一阶段创作
【原创】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编剧每开始一个阶段的创作,都应以委托方对上一个阶段剧本成果的书面确认为前提。非经委托方对剧本成果的书面确认,编剧不得擅自开始下一个阶段的创作工作。在何种情形下,编剧未获得书面确认仍可开始下一阶段工作?
2021年9月26日,甲与乙签订《电影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创作电影剧本。关于创作进度,第一阶段,故事梗概、分场大纲,不迟于2021年9月30日;第二阶段,剧本一稿完成,不迟于2021年10月30日。第十条约定,乙应在完成各个阶段创作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成果提交给甲,甲有权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剧本的最终认可以甲对乙发送的确认邮件和书面确认书为准。第十一条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合理意见,对本阶段工作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剧本的相应修改;并且在得到甲方的书面通过后,方可继续进行下一段的创作。
2021年10月11日,乙向甲发送故事梗概、分场大纲。甲曾对乙提出两次修改意见,乙也相应修改。10月13日,乙收到甲的回复邮件,内容如下:“今日开会已将一些细节加以讨论,并将逻辑理顺,剧本可以开始创作。以10月14日开始计算,30天为期完成。但希望体谅项目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创作周期。期待我们的惊世之作!”
乙主张甲发送该邮件已视为其认可乙的故事梗概和分场大纲,乙可以开始下一阶段的创作工作。甲则对此否认。乙的故事梗概和分场大纲是否获得了甲的验收确认?
首先,涉案合同约定,剧本的最终认可以甲对乙发送的确认邮件和书面确认书为准。甲并未发出书面确认书,虽曾发送邮件,但其否认为确认邮件。据此,甲主张对乙交付的故事梗概和分场大纲未予确认。但是,确认邮件与书面确认书都是对剧本的验收方式,是外在表现,当外在表现方式不合约定要求时,应通过其他事实判断是否有确认的真意。
其次,该案中,甲在邮件中称“剧本可以开始创作”,即明确通知乙可以开始下一阶段的创作工作。按一般的理解,可以开始下一阶段的工作即视为该期工作已经完成,工作成果已经合格。
再次,在乙交付故事梗概和分场大纲之后,甲曾两次提出修改意见,乙也按照其意见修改,甲在收到乙修改后的故事梗概和分场大纲后,向乙发出开始下一阶段剧本创作的指令。结合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双方对工作成果的完成及确认进度安排为交付成果→提出意见→修改→确认→开始下一阶段工作。该案中,乙先向甲交付故事梗概和分场大纲,甲提出意见,乙完成修改,甲再次审查,最终作出开始下一阶段创作的表示。从实际的履约事实看,开始下阶段工作即表明在先义务的完成,即确认乙交付的故事梗概和分场大纲合格。
最后,涉案合同中约定了验收期以及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甲发出邮件后,未再向乙发出修改要求,也未提出乙交付的故事梗概和分场大纲存在何种问题。相反,合同继续履行,乙开始下一阶段剧本的创作,甲知悉但未明确异议,该事实间接说明甲认可乙的成果。
本文案例选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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