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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今年12月起施行
海南琼海,农民在抢收早稻。视觉中国 图
海南省政府官网9月18日发布消息称,《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9月5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海南省省长刘小明签署第3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并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海南省制定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粮食储备安全保障体系。《办法》系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
海南省政府官网公开发布的《办法》全文显示,该《办法》全文不分章节,共30条内容。其中规定,《办法》中所称的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及其成品粮,油料及食用植物油。
企业储备包括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社会责任储备是指规模以上粮食加工、批发企业等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商业库存是指粮食经营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计划引领、优储适需、科学布局、安全高效、绿色发展的原则。
《办法》称,海南省建立省和市、县、自治县两级储备制度,以省人民政府储备为主,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储备为辅,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主要储备原粮。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满足成品粮储备要求,适当储备原粮;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市场供应量。鼓励其他市、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储备成品粮。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储备原则上在省内储存。在确保粮食安全和调控需要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粮源筹措、仓储设施、加工能力、物流条件等情况,可以建立一定数量的跨省异地代储。跨省异地代储占总量计划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并保证粮食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省内储备因仓容不足等原因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
澎湃新闻搜索发现,今年3月27日,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为加强海南全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该省研究制定《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4月12日前,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
《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该办法一共九章五十五条,发布的《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精简了二十五条规定。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办法》发布当天,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还在海南省政府官网发布“关于《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的文章。
解读文章称,印发《办法》是为了有效发挥地方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
《办法》的出台背景是近年来国家对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加快出台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法规规章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强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切实夯实储备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形势下,亟需将多年来国家对粮食储备管理的规定要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当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以及比较成熟的政策措施进行系统整理归集,通过制定一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储备粮管理省政府规章,将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性作用。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称,下一步,该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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