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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交通执法常见的十三项禁止行为

2023-09-18 17: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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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常见的十三项禁止行为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主要参考资料进行编辑。

1、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渣土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焚烧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挖沟引水、放养牲畜、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小贴士公路用地的范围:《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如下图所示:

2、禁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小贴士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小贴士公路建控区的范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4、禁止在桥梁下、隧道、涵洞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剧毒的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小贴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5、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小贴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6、禁止在规定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

小贴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7、禁止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小贴士《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8、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小贴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9、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立除公路标志外的其他标志。

小贴士《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0、禁止超限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小贴士《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11、禁止铁轮车、履带车擅自行驶公路。

小贴士《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2、禁止擅自增设平交道口。

小贴士《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13、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飘、洒、滴、落污染公路的,应当采取箱式密闭等有效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小贴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普法强基】交通执法常见的十三项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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