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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拒付巨额违约金被拘,“触手”申请强制执行遭法院驳回
此前因擅自跳槽拒付227万余元违约金,前触手主播“入江闪闪”被拘留15日。其间,“入江闪闪”向杭州西湖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近日,“入江闪闪”及触手直播经纪公司均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证实,已收到执行裁定书,触手直播经纪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
(2018)浙0106执异116号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查明2016年触手经纪公司因“入江闪闪”违约跳槽其他平台直播提起诉讼,而后达成调解,约定若其再跳槽其他平台直播,则需支付违约金227万余元。此后,该经纪公司以书面形式将与“入江闪闪”签订的相关权利义务转给第三方公司,已不再享有权利,故该经纪公司不再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无权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予驳回。
9月21日,触手直播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入江闪闪再三违约是事实,违约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亦是事实,“入江闪闪”应当支付法律文书已经确定的违约金227万余元,经纪公司将依法申请复议。此前,法院召开的执行听证中,第三方公司认为“入江闪闪”违约亦对其造成了损失,在执行案件结束后,将依法向“入江闪闪”主张权利。
因擅自跳槽拒付违约金,女主播被拘留15日
2015年9月17日,经纪公司与“入江闪闪”签订了《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约定“入江闪闪”在触手平台提供游戏解说服务,期限为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
协议约定,在该期限内,未经经纪公司书面同意,“入江闪闪”提前终止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均为根本违约,需要赔偿平台及经纪公司主播年酬劳总额三倍的赔偿金及主播培育费用、推广费用、预期可得利益费用等各项损失。
2016年8月24日,“入江闪闪”通过一份《解约通知》单方解除合同,并前往第三方平台龙珠直播。同年8月30日,触手及经纪公司起诉“入江闪闪”违约。
2017年3月16日,经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审理出具(2016)浙0106民初7991号民事调解书,“入江闪闪”承诺继续在触手平台上进行游戏解说至2019年3月13日止,若不履行该义务,或者在履行期限内擅自前往第三方游戏直播平台提供游戏解说服务,则需向经纪公司支付赔偿金2272019元。
“入江闪闪”提供的起诉书显示,经纪公司主张其年收入约为256289元,因此需向经纪公司支付赔偿金768868元。此外,“入江闪闪”与经纪公司曾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了一份《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经纪公司为提高“入江闪闪”人气,将其作为“触手TV你行你上”推广项目中力推主播之一,若其违反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致使经纪公司的推广目的无法实现的,“入江闪闪”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纪公司及触手平台的所有损失。根据推广项目制作费用清单,经纪公司花费的相关费用显示为1250000元。
协议约定,如若再擅自跳槽,连同其他各项费用“入江闪闪”需支付违约金2272019元。
2017年9月,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后,“入江闪闪”再次在没有得到触手同意的情况下跳槽虎牙直播。
2018年1月5日,触手直播平台经纪公司根据此前做出的民事调解书,向西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5日,西湖区法院做出(2018)浙0106执76号执行决定,“入江闪闪”被列为“老赖”,执行标的为上述违约金227万余元。
8月10日,西湖区法院做出《拘留决定书》,认定“入江闪闪”由于在与触手及经济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处以15日的拘留。
女主播称触手隐瞒关键合同,提出执行异议获支持
8月20日,“入江闪闪”被拘留期间委托律师向西湖区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显示,2017年3月16日触手直播经纪公司与“入江闪闪”签署调解协议后,又于6天后(3月22日)与“入江闪闪”、案外人第三方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约定经纪公司将诉争诉讼标的的相关权利义务转给第三方,经纪公司已不再依据原协议向“入江闪闪”主张任何权利。当天,第三方公司与“入江闪闪”重新签署《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并对原协议项下的合作事项做出修订和重述,原协议随即自行终止。
“入江闪闪”称,在该执行案件中,上述与第三方签订的关键合同被隐瞒。
澎湃获得的原告(触手直播经纪公司)证据清单中,未包含“入江闪闪”与第三方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与第三方公司重新签署的合同。
“入江闪闪”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该执行案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也在权利转移的范围内,因此经纪公司与“入江闪闪”之间的债权已经消失,民事调解书已经丧失强执执行效力,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该案执行程序。
9月20日,林超颖、张海阳律师收到西湖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显示,9月19日,西湖区法院裁定,“入江闪闪”主张的异议理由成立,驳回触手经纪公司的(2018)浙0106执7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裁定书显示,该案主要争议在于:触手直播经纪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转移后,能否作为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证据显示,前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触手直播经纪公司与“入江闪闪”、第三方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触手直播经纪公司将其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公司,“该权利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即自2017年3月22日,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触手直播经纪公司将自己的债券转让给第三人起,本案中其已不再享有权利”。
故法院认为,触手直播经济公司不再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无权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驳回其执行申请。
触手直播:违约是事实,经纪公司将申请复议
9月21日,触手直播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入江闪闪”在拘留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8月26日、9月3日,执行法院召开听证。
经纪公司在听证中发表意见认为,2017年3月22日,“入江闪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权利义务不包含调解书内容,“入江闪闪”再次违约,其有权申请执行,并且第三方公司并不是调解书的当事人,不可能凭借补充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触手直播表示,原经纪公司和第三方公司都是触手直播平台的合作公司,其对主播提供经纪服务。听证过程中,第三方公司派员对于签约具体情况作出了说明,并认为“入江闪闪”再次违约,亦对第三方公司造成了损失。在执行案件结束后,将依法向“入江闪闪”主张权利。
触手直播平台认为,“入江闪闪”再三违约是事实,违约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亦是事实,不管申请执行的是原经纪公司,还是第三方公司,“入江闪闪”应当支付法律文书已经确定的违约金227万余元,平台赞同和支持经纪公司依法主张权利。另外,“入江闪闪”多次违约给平台造成了流量损失,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触手直播平台多次进行诋毁,侵犯了平台的合法权益,触手直播平台亦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触手直播上述负责人表示,原经纪公司是“入江闪闪”违约的受害者,将依法申请复议,坚决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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