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你知道吗?

2023-09-15 13: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传递司法

正能量

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都有哪些?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将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普兰店法院在执行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牟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查封被执行人牟某所有的汽车一辆

并冻结其保险合同的保单价值

及生存金、红利等财产权益。

被执行人牟某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请求中止本案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牟某辩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在借款过程中

存在套路贷、非法放贷罪、诈骗罪

虚假诉讼罪等刑事犯罪行为

一、二审法院

在审理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未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

存在刑事犯罪行为的情况下

判令被执行人牟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

偿还借款及利息,明显错误

法院依据错误的民事判决作出执行行为

侵害被执行人牟某合法权益。

经审查

普兰店法院认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提出书面异议

本案中

被执行人牟某提出异议的理由

实际上是对审判文书存在异议

认为本案不应依照

该错误的民事判决进行执行

而非认为本案具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

被执行人牟某的异议理由

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审查范畴

故对被执行人牟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予以驳回

法官心语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向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应在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内,因此,要知道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有哪些。

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为执行实施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执行措施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排除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诸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对审判文书不服、对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内容不服、仅仅对评估价格不服、到期债权第三人对债务履行通知书有异议等均不在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列,法院将会驳回其异议申请。

“为人民服务、高效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希望通过本文帮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厘清有异议的事由之性质,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达到减少无效司法案件以提高司法效率的效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下滑动查看)

文字丨姜文捷 校对丨郭成科

编辑丨王 坤 审核丨张秀峰

原标题:《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你知道吗?》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