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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广告代言迎新规:不得与违法失德明星合作,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等作不当类比
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
9月1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向各监管局、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打击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所称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是指金融机构与代言人合作,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渠道,利用代言人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推广金融产品、服务或者金融机构品牌。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广告活动。金融广告涉及的事项应当与该事项对应的业务范围相符,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宣传推广。
《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审慎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将广告代言活动纳入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背景调查、合同约束、内容审核、持续监测等措施,确保广告代言活动遵循相关法律、规则以及本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要制定广告代言负面舆情应对预案,及时处置相关风险。金融机构不得与违法失德明星合作开展广告代言等宣传推广活动,发现已开展合作的明星存在违法失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
关于明星的定义,《通知》则明确,是指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演艺人员、网络红人、体育名人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广告代言,《通知》均作出了相关要求。
对于涉及借贷类产品的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在广告显著位置明示包含利息和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在内的综合年化利率,对于信用卡以及消费贷、信用贷等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得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
对于涉及资产管理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与存款及保险产品等相混同,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收益和过往业绩。
对于涉及保险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管理类产品作不当类比,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不得隐瞒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不得为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承诺保证收益。
《通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对涉及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基本信息,应当准确、清楚表示。广告应当清晰、显著提示风险,不得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作出虚假描述、不实承诺或者误导性宣传。与此同时,也不得采取容易引起受众不理智行为的营销手段,不得诱导冲动消费,不得宣扬过度负债、盲目投资、炫富拜金、奢靡享乐等观念。
根据《通知》,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得在主要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为参与或者收视对象的节目、视频、游戏等场景中展示借贷类业务广告,不得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助学贷款除外。
在进行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时,金融机构的相关宣传推广行为应当明确广告属性。通过代言人在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社交媒体中介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进行软性宣传推广行为的,应当显著提示其广告属性,并遵守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不得允许代言人及相关广告发布者介入或者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金融机构不得聘请明星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在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金融机构广告代言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要求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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