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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北极鲶鱼案:“不属政府信息” ≠案件不公开
“北极鲶鱼”案的调查进展如何了?今年3月,网友“北极鲶鱼”发布了“家里有9位数”、家人“感觉贪了”、“润”到澳大利亚等一系列极端言论,引发舆论关注,当时,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宣布对“北极鲶鱼”的爷爷、离退休干部钟某某开展核查。
有网友就此案调查情况,向深圳市交通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前,深圳市交通局在落款为9月6日的答复函中说:“您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政府信息……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很多网友就此提出质疑:调查了6个月,就是为了告诉大家“不予公开”吗?是不是整个事件要烂尾了呢?
要看到,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予公开,恐怕不是大家以为的“今后再也不会公开”的意思。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一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于“政府信息”的界定是相当严格的。按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也就是说,公民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信息。就此而言,政府内部对相关官员(包括离退休官员)的纪律调查、廉洁性调查,并不属于狭义上的“履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也就不属于可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所以,在“技术”层面上,深圳市交通局回复“不予公开”没有问题。但是,此“不予公开”不代表彼“不予公开”,不作为狭义上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不代表不能公开调查离退休干部钟某某的结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与否要依法处理; 同时,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也不能用狭义上的“政府信息”来回避正常的监督。
早在今年3月24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就对外表示“已就相关信息开展核实,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形”。这是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做出的一次庄严承诺:会调查清楚事实,会对公众有一个交代。这也是必须兑现的纪检监督责任、政治责任。
“北极鲶鱼”事件影响恶劣,一个年轻女孩子公开披露自己曾任区交通局局长的亲属存在严重腐败嫌疑,并且用“韭菜”来侮辱群众,不仅炫富,还涉嫌辱国辱民。无论如何,必须应该有一个全面的调查。
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宣布对此展开核查,已时隔近半年,今年6月、7月、8月都有媒体联系相关部门,但都没有获得披露案件进展。这才有了8月23日网友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调查需要一定时间,可以理解,调查要对党员干部的声誉负责,也要对真相、公众的知情权负责,但是严密的调查不能变成“断更”。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确不适用于对于官员的内部调查。但是,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对“北极鲶鱼”案件的信息披露,既是政府部门的公开承诺,也是反腐调查应有的环节。大家都在等着权威信息披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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