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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方能否以借款合同为依据,要求导演偿还“借款”?
【原创】文/汐溟
导演与片方签订聘用合同,片方对导演的劳务报酬通常以酬金形式支付。如果片方以借款形式向导演支付酬金,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片方能否要求导演偿还?
2021年5月14日,甲与乙签订《导演聘用合同》,约定甲聘请乙担任其投资电影的导演。乙工作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本片上映结束;本片暂定于2021年10月1日开机,最晚不超过2022年1月1日(即最晚开机拍摄时间);截至最晚开机时间本片仍无法开机拍摄,则本合同自动作废,乙已收酬金无需退还;甲支付乙酬金为人民币税后800万元。付款方式:在签署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甲以借款形式向乙出借人民币800万元,具体事宜以届时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同日,甲与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同意该公司与乙签署《导演聘用合同》及该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提供借款800万元。乙应在甲按照《导演及动作导演聘用框架合同》将导演酬金800万元支付至乙账户2日内全额偿还。2021年5月24日,甲通过转账方式向乙支付800万元。
甲乙之间存在《导演聘用合同》及《借款协议》两份合同,甲向乙支付800万元,甲能否主张其履行的是《借款协议》中提供借款的义务,并依据《借款协议》要求乙返还借款800万元?
甲乙之间虽有两份合同,但未必有两种法律关系。判断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或几种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表示为中心,结合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甲乙以缔约合同的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导演聘用合同》中约定甲聘用乙为导演,乙通过为甲提供劳务收取酬金税后800万元。双方之间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为确定该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借款协议》约定,甲向乙提供800万元借款,并约定还款期限。就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言,具备借款合同的特征。但决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是意思表示。《借款协议》中同时包含“甲同意该公司与乙签署《导演聘用合同》及该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等内容,说明《借款协议》的签订与《导演聘用合同》存在关联。《导演聘用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在签署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甲以借款形式向乙出借人民币800万元,具体事宜以届时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关于导演酬金的支付方式,在《导演聘用合同》中约定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协议》,并以借款形式支付,即甲乙双方约定对于乙800万元的酬金,非以酬金而是借款的形式支付。双方明确借款只是形式,真意是支付酬金。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中心要素的法律事实,以追求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借款协议》与《导演聘用合同》的关联性在于,《借款协议》只是甲乙双方在履行《导演聘用合同》中的酬金支付义务,该协议并无独立性,只是《导演聘用合同》的组成部分。易言之,《借款协议》只是甲乙双方在完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中酬金支付部分的补充。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核心在于资金融通,典型特征为出借方出借款项,借款方到期偿还本金。如前所述,《借款协议》虽有出借资金的约定,但其真实目的是支付乙的导演酬金。甲乙之间均无出借资金或资金融通的目的。
第三,《导演聘用合同》约定,乙导演酬金为税后800万元,该酬金如何支付、以何种名义支付对甲利益有影响,对乙无影响。为降低税负考虑,甲选择以借款名义而非酬金名义支付符合常理,因无损乙权益,乙配合也符合情理。
最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基于甲乙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乙的酬金应以报酬形式支付,但双方为降低税负,合意以借款形式支付,“借款”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因其虚假该表示无效。酬金支付为隐藏的意思表示,该表示并不违法,应该有效。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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