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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套现和网络贷款后,转借他人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素材来源:许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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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与李某(男)
原系男女朋友关系
两人恋爱期间
张某为全力支持李某创业
先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
借给李某12万元和2.25万元
后又将通过信用卡套现的13.4万元
和网络贷款的2.28万元出借给李某
2021年3月12日
双方对所借款项进行对账结算后
李某自愿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
其向张某借款30万元
后两人关系破裂
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无果
无奈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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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关键在于
两人借贷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以及应予返还的钱款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两人借贷行为的效力
如何认定问题
本案中张某出借给李某的款项
主要有四部分组成
首先,张某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
将自有资金出借给李某的
12万元和2.25万元两部分
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双方达成民间借贷合意
应当认定为有效
李某应予返还
其次,张某通过信用卡刷卡套现
和互联网金融借贷等方式贷款后
转借给李某的13.4万元和2.28万元两部分
表面上看是张某通过网上转账等方式
将款项出借给李某
实质上均是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
再进行出借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
均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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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予返还的钱款数额
如何确定问题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
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故张某与李某之间
13.4万元和2.28万元借款
虽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但钱款应当予以返还
加上前两笔借款合计14.25万元
李某应返还张某钱款共29.93万元
鉴于李某已在双方对账单上
签字确认向张某借款30万元
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法判决李某向张某
返还钱款3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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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
亲戚朋友之间互帮互助
借钱济困的行为十分常见
亦应予肯定
但帮助他人需量力而行
更应注意严格遵规守法
提醒广大群众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
透支消费的凭证
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
而不具有作为现金
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
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
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
对该额度没有所有权
只有在其持卡消费时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
才发生借贷法律关系
故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
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将贷款转借他人
不仅违背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
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
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该行为亦属无效
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策划统稿:李会军
排版校对:叶俊健、贾共鑫
原标题:《刷卡套现和网络贷款后,转借他人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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