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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女儿被猥亵,法律不苛责护女心切的老父亲
据检察日报报道,2021年5月9日,李某得知15岁的女儿小贝在某职业技术学院被该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之后,到学校对谢某某实施殴打,将其鼻梁打骨折,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之后谢某某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但是,在接受了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之后,长沙望城区检察院却对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打伤谢某某的行为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因李某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仅如此,检察院还坚决追究谢某某的强制猥亵罪,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让真正的凶手落入法网。此外,谢某某还向小贝赔偿了精神损失费6万元,该职业技术学院也对谢某某作出辞退处理。
“正道的光照在大地上!”有的网友在跟评里忍不住哼唱起了这一句歌。长沙望城区检察院没有机械办案,陷入法条的积木游戏,而在法条背后看到了世道人心、天理昭昭,看到了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看到了一个愤怒的老父亲保护女儿的正当性,站稳了立场,真正共情被害者。
的确,李某打伤了副院长,还打得很重,构成轻伤二级,甚至因为发生在猥亵行为的事后还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机械办案的话,几个条件一凑,法条一套,就能办出一个刑事案件来。但是,切断前因后果,以“谁受伤谁有理”来断案,就是公平了吗?
检察机关特意强调本案是“事出有因”,没有站在事后的“全能视角”苛责一个女儿遭遇猥亵的父亲,对其行为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相反,充分诠释法治精神,从初犯、偶犯、自首、社会危害不大等多个角度,客观、全面评价了“老父亲打伤猥亵者”的法律性质,不让真正的受害者在暗中流泪,把最大的法律阳光照向被害人。
从所谓“受害者”角度看,副院长谢某某利用学校的领导职位,借面试的机会,向魔爪伸向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在办公室里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小贝实施猥亵。其犯罪动机极其卑鄙、犯罪手段极端龌龊,这次的猥亵可能是女孩一辈子的心理阴影,更是滥用学校领导身份,严重败坏师德师风,其犯罪行为人神共愤。基于此背景,法律当然不能苛责受害者及其家属。
还要注意一个细节,李某在打人当天,已经向当地警方报案,但是,当地公安认为谢某某的猥亵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而这个“猥亵不够刑事立案”,可能也是李某寻求“暴力救济”的诱因之一。司法机关也应全面提升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的认识,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流程,不姑息、轻纵此类犯罪,才能避免更多的“私力救济”。在愤怒的老父亲出手之前,国家就应该重拳出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亮出“零容忍”的态度。
现代法治社会不主张同态复仇。但发生了“父亲殴打猥亵者”案件之后,检察机关没有机械办案,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认识到性侵害未成年人才是这起伤害案背后的“事出有因”, 基于国法人性,尊重一个父亲对自己的女儿保护。
法律不是对受害者的禁锢,法律更不是施暴者的“保护伞”。法律首先要保护受害者,天平必须倾向被伤害、被侮辱的人,这就得走出“谁伤重谁有理”的机械办案陷阱。法律不苛责一个女儿遭猥亵的老父亲,这很朴素,也很温暖,这是正义的样子,因为法亦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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