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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拟规定乡镇街道设置司法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日前,司法部公布《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所长。
征求意见稿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党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司法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和业务用房,司法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应按照规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
另外,司法所应当统一规范标识,政法专项编制应专编专用,工作人员应实行乡镇统一招录并实名制管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县司法局应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培训。同时,司法局应对司法所开展定期考核;司法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司法所要依法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特定领域行业专业调解、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解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还要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相应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司法所还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负责法律援助初审,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承担或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原题为《司法部拟规定乡镇街道设置司法所 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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