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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极端主义?
【编者按】
极端主义并非某一时某一地的特殊现象。它沉淀于历史的长河,存在于骇人听闻的新闻里,社交媒体上的骂战中。它古老而常新,是人类社会中跨越意识形态与群族的一部分。《极端主义》一书作者J.M.伯杰从古今东西表现各异的案例中,澄清了极端主义的本质,解释了极端主义是什么、极端主义意识形态如何构建,以及极端主义为何会升级。伯杰表示,只有理解了极端主义,才能减少它对人类造成的巨大伤害。本文摘自该书,澎湃新闻经商务印书馆授权发布。
……对可识别的极端主义信仰的回顾,表明了这一问题的艰巨性;人类自有史以来,就一直被这个问题困扰着。
客观地研究极端主义,我们很快就能发现三个重要事实:
极端主义绝不那么简单;
极端主义不是任何单一种族、宗教或政治派别的专属;
极端主义可以在社会中产生深远影响。
这几条为我们打开了这个令人困扰的世界的大门。我们怎么样才能面对极端主义如此多样的挑战呢?我们可以对战胜这个持续困扰了人类绝大部分历史的难题抱有合理的期待吗?以及,到底什么是极端主义?
尽管类型繁多,极端主义运动仍然有共同要素,这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它的路径。讨论极端主义最有效的框架之一被称为社会认同理论,这是一个由社会心理学家亨利·泰弗尔和约翰·C.特纳所开创的理解群体间动态的方法。
社会认同理论指出,人们会将自己和他者归类为互相竞争的社会群组成员。内群体是指有共同身份的一群人,如共同的宗教、种族或者国家。它是一个人所属的群体——“我们与他们”中的“我们”。外群体是被排除在特定内群体以外的一些人,是“他们”的一部分。
在本书中,内群体和外群体分别代表着一种身份——可以被理解为用一系列特质把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与另外一些人或群体区分开来。共享身份的人们可能会形成一个身份集体,即由国家、宗教、种族或者一些其他共同特征、兴趣或关怀所定义的群体。
内群体的内并不意味着占据了什么优势、有多受欢迎或者符合某一价值判断标准。内或外是相对的状态,我的内群体可能是你的外群体,我的外群体也可能是你的内群体。只要你被赋予了任一身份,你不是在那个群体之中,就是在那个群体之外。
在大多数社会运动中,内群体和外群体自然是有差异的,但这种差异不是也不应该条件反射式地成为敌意的理由。多元社会接受甚至欢迎个人之间和群体之间的差异。尽管如此,相较于任何外群体的人和事,人们自然而然地倾向于嘉许和敬重他们所属的内群体。在极端主义运动中,这种自然倾向被大幅放大,对内群体的忠诚高于一切,某些外群体被视为险恶的敌人。
定义内群体和外群体并不是纯粹的二元过程,就像我们即将看到的,内群体也并不总是铁板一块,而是可以沿用不同的意义去细分的。一个内群体可能对应不止一个外群体,例如,逊尼派“圣战主义者”标记了很多外群体,这些不同的外群体之间还有重叠的部分。许多白人民族主义者相信,每个种族都有不同的特质,都代表着一种对内群体不同类型的威胁。在这样的环境中,极端主义者会用不同的策略来对付不同的外群体。
内群体和外群体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它们不得不被定义。分类是将自身理解为某一内群体的一员,并确定其他人处于你的内群体还是外群体的行为。社会认同是一种个人决意他或她属于哪一个内群体的自我归类行为。分类具有心理上的后果,它塑造了人们和群体对自我和他者的看法。
内群体通常自认为比外群体更有正当性。在这种意义上,正当性可以被定义成这样一种信念,那就是一个身份集体有权存在,并可以被正确地定义、维护和捍卫。这个词在日常使用上有不同维度,但大多数情况下与极端主义无关。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寻求正当性是许多极端主义运动中的关键要素。
所有极端主义群体(以及许多非极端主义群体)都具有某种意识形态。就像极端主义一词,意识形态有很多定义,有些定义还非常复杂。为了涵盖非极端主义的政治和宗教群体,这些更为宽泛的定义可能是必要的。然而,在本书语境下,极端主义意识形态是一组描述谁属于内群体、谁属于某个外群体以及内群体怎样与该外群体互动的文本集合。意识形态的文本可以广泛存在于包括图书、图像、讲座、视频甚至对话等各种各样的媒介中。
许多学者更倾向于把意识形态简要定义成一系列思想和观念。我认为这种模糊没有必要。思想和观念存在于文本中,而一场运动除非当且仅当在文本中被传播,它不可能采用一种意识形态。没有传播和叙述,极端主义组织也就不复存在,只剩下极端主义“独狼”各自追随他们自以为是的信念。除了强调传播的重要性,关注文本也能使我们更方便地系统分析意识形态的内容,并追踪它们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演化。
本书第一章按照大致时间顺序,从历史中抽取出各种轶事案例来展现极端主义运动的多样性。本节试图把这些案例分门别类,以系统呈现那些最普遍、影响力最持久的极端主义类型。一些极端主义运动可能是以下分类清单中几种类型的混合体,另一些则是高度具体化的子集。
并不是所有暴力都是极端主义的,也不是所有极端主义都是暴力的。许多罪行和战争确实是为了扩大或保护个体或群体的利益而涉及暴力的,比如为了获利,或者合情合理的自卫。虽然极端主义情绪常常与罪恶和暴力交织在一起,但单纯的暴力行为——甚至可怕且邪恶的暴力——都并非天生的极端主义。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模糊不清的情况,需要细致解读,且有些问题可能永远无法得到清晰的解决。比如,对黑手党和其他种族犯罪团伙来说,族群确实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与其他如获利之类的考量相比,强化族群认同常常是次要的。
类似的歧义也存在于仇恨犯罪中。一些仇恨犯罪明显是被极端主义意识形态驱动的(比如新纳粹光头党袭击非裔美国人),但是其他仇恨犯罪可能是我称之为“路人式”恶感的例子——仅仅是厌恶与众不同的人。
例如,一个醉酒的异性恋男人出于恐惧、愤怒或简单的偏执,在酒吧里袭击一个男同性恋者。这个袭击者未必会用一套明确的意识形态信仰来为自己的暴行辩护。缺乏意识形态的背书丝毫不会减轻这种攻击的严重性,但确实会导致一个问题:是否应该认为所有的仇恨犯罪都与极端主义有关?我自身倾向于把路人式恶感与意识形态的极端主义区分开来,但这里仍有许多可以探讨的空间。比如说,这个袭击者的态度可能源自一种在社会上广泛流传但源头很模糊的意识形态观念。政府关于仇恨犯罪的数据经常不足以细致反映动机和意识形态的潜在影响,所以专门的研究可能会帮助我们厘清这个问题。
同样,恐怖主义必须与极端主义相区分开来。尽管它们经常相生相伴,但这两者毕竟不是一回事。恐怖主义是一种策略,而极端主义是一套信念系统。因为极端主义运动常常规模较小,这使他们有动机采用恐怖主义等不对称的战术。当极端主义者确实使用恐怖主义时,他们通常会炮制一系列意识形态理由来为这个决定辩护。但是许多极端主义者也会回避恐怖主义,而且并非所有采用恐怖主义战术的人都一定是极端分子。
极端主义的主要类别包括种族/族群、宗教、民族主义、反政府、无政府主义、阶级主义、单一议题运动、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这些类型经常有交叉重叠之处,有时会自我强化,比如把某一宗教与某一民族身份配对,或种族主义者接受的反政府信条。有时,这些意识形态缝合也变得更为复杂,比它们单独出现时更为有害。
《极端主义》,[美]J.M.伯杰著,黄屏译,商务印书馆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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