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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面对不法侵害,正确的防卫姿势不该只是跑
9月18日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其中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前不久的昆山反杀案中,尽管警方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依法撤销案件,但该案仍再次暴露出正当防卫认定缺乏具体适用标准的尴尬。在我国,正当防卫最早出现于1979年刑法中,“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修改时,又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虽然法律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扰。
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需要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要件。而每个要件又涉及很多具体问题,尺度很难把握,直接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对于认定正当防卫比较谨慎,尤其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大都倾向于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从而影响了正当防卫制度作用的发挥。有研究者选取了100份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决样本,其中被认定正当防卫的判决比率仅为6%。
如今,最高法在表示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认定标准的同时,首次明确提出“鼓励正当防卫”,堪称司法一大进步。这意味着正当防卫制度不再是受害人自我保护行为的一种权利救济,而成为推动公众与不法侵害斗争的价值导向。在“鼓励正当防卫”的理念指导下,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势必相对放宽,向更有利于保护防卫人的角度倾斜。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肯定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但在过去,一些地方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往往是建立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受害人作出合理选择,以期给加害人造成的代价最小。更有专家提出,“正确的正当防卫姿势就是跑”。事实上,面对猝不及防的不法侵害,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很难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倘若为防卫的手段和尺度投鼠忌器,甚至退缩逃避,反而会纵容犯罪分子的行为。只有适当放宽防卫限度条件,鼓励正当防卫,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震慑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鼓励正当防卫,有助于惩恶扬善,弘扬正气,倡导更多见义勇为行为。防卫的对象不仅是本人权益,更包括他人和公共利益,因此正当防卫常与见义勇为相伴而生。倘若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过于苛刻,很可能造成见义勇为者出力不讨好,流血又流泪。鼓励正当防卫,就等于鼓励见义勇为,打消公众对见义勇为可能遭遇风险的后顾之忧,使更多人在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都能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原题为《面对不法侵害,正确的防卫姿势不该只是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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