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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违法!坚决抵制!(上) |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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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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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也都明确表示禁止代孕。这是因为代孕涉及人类生殖、婚姻家庭等多方面的问题,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和伦理道德问题。
今天,我们为大家带来2则相关案例,以示警醒。
案例一:
她们都说自己是孩子的妈妈
此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
原告大提(女)诉称:自己是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小美(女)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2019年3月,大提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同年4月2日,大提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五天后,该胚胎被移植到小美体内,小美怀孕。2019年12月,小美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2020年2月,小美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其女儿,表示之后不再让大提接触孩子。
大提表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遂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小美代孕,孩子与小美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请求确认大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孩子由其抚养。
被告小美辩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孩子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大提称小美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二人共同生活居住期间一致决定由小美生育孩子,孩子出生后户口跟随小美,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同时,小美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孩子由小美十月怀胎分娩孕育,她与孩子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且孩子尚小,更需要小美的哺育和陪伴;而大提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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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法院经审理查明:
大提与小美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小美于2019年12月在厦门某医院生育一女丫丫,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小美,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大提与小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大提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小美存在代孕协议。
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大提的,精子是购买的;丫丫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小美孕育分娩;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小美带离住处并与其共同生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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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大提与丫丫是否存在
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
诉讼期间,大提向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对此,小美表示双方已对丫丫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大提提供,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同时孩子尚且年幼并与其共同居住在外地,亦无法配合进行鉴定。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
大提与小美作为同性伴侣,购买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非我国法律所允许,虽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大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小美孕育分娩,但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大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大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且丫丫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母亲为小美。因此,大提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丫丫由小美孕育分娩,出生后一直由小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由小美继续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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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大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男子花18万找代孕
未怀孕后女子被告上法庭
独生子去世后,江西男子宋某一直想再生一个儿子。因为妻子年龄大,他便花钱找到一名女子代孕。不料,同居半年后,女子一直未怀孕便选择了离开。
宋某一气之下将女子以及担保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退钱。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内容不合法,驳回了宋某的起诉。
2019年5月,宋某唯一儿子意外身亡后,他想再生一个儿子。由于其妻子年龄偏大,已无生育能力,便想找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女子为其生子。
2020年12月16日,袁某和龚某为宋某找到了何某为其生子。宋某(甲方)和何某(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要求乙方代孕生男孩,乙方同意。若乙方怀女孩,补偿女方何某营养费1万元整,签协议之后支付乙方2万元整,女方怀上男孩,甲方支付乙方8万元整,乙方生下男孩,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整,甲方并赠老房子一套。……若中途乙方反悔,由担保人负责。若小孩不是甲方亲生子,都由双方担保人负责,一切费用退还补偿”,宋某和何某在协议上签字,袁某和龚某在担保人处签字。签字后,宋某当即给了袁某和龚某每人360元红包。
从此,宋某与何某开始同居生活。宋某给了何某2万元,另外因为要租房子,又给了何某5000元。但是仅在租的房子里居住了一个晚上,何某便搬到了宋某家中居住。
2021年2月7日,宋某又分别给了袁某和龚某每人1万元。何某在宋某家居住了大约六个月,但一直没有怀孕,后搬离宋某家,从此宋某联系不上何某。宋某便找袁某和龚某要求退款,两人不同意。宋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与何某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实现宋某与何某不正当的同居生子目的,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合法,法律不予保护。故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代孕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要求,但既成事实,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区别对待。只要符合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上户口。禁止非法代孕和保护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所以不要错误地认为我国允许该行为合法化。
代孕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被查处,代孕双方和代孕机构就会面临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例如涉及遗弃罪、诈骗罪、非法行医罪等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下一期,我们从法律和道德多个层面讲讲代孕的危害。
原标题:《代孕违法!坚决抵制!(上) |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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