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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判官”走红,究竟是正义之举还是违法行为?

2023-09-07 18: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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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上遇到熊孩子、排对买票有人插队、在室内公共场所抽烟...

遇到这些事,你选择忍气吞声,还是据理力争?

近日,一条地铁上小伙掌掴老人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

视频中的小伙更是被网友戏称为“地铁判官”。

案情简介

事情的起因是地铁上一位大妈占了两个座位,旁边另一位大妈与其争吵了起来。

此时,另一位蓝衣大爷上前,为占了两座的大妈帮腔,称“占十个位置你也管不着。”

这时候在旁边的一个小伙听了这话,立马打了大爷一耳光。

这件事在网上曝光后引发了热议,小伙出乎意料的举动,加上戏剧性的表情和动作,立刻成了网友们玩梗的素材。

给他P表情包,写网络“传记”,还冠上了“地铁判官”的称号,相关话题反复冲上热搜。

据当地警方工作人员回应,目前小伙已赔礼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法律链接

都说“路见不平一声吼”,但“地铁判官”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殴打他人属于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将被伤害人打成轻伤的,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还属于寻衅滋事,轻者将处行政拘留和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如果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官温馨提示

路遇不平时,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若每个人都效仿"地铁判官"的行径,社会将充斥着以武力行使裁决的人物,这只会引发更多的暴力冲突。

要追求正义,我们必须把法律视为不可逾越的底线,一定要牢记哦~

END

原标题:《“地铁判官”走红,究竟是正义之举还是违法行为?》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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