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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洪泽湖鱼蟹死亡污染之争应有制度性解决方案

梁江涛/中国环境报
2018-09-18 15:05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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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消息,对洪泽湖污染事件,江苏、安徽两省环保部门均认可污水是经过新濉河、新汴河排向洪泽湖。但对于污水来源——是源自安徽省境内的污染,还是源自江苏省境内新濉河的支流奎河污染,双方各执一词,两省有关奎河水质数据的表述也并不一致。

江苏、安徽两省环保部门对此次污染事件中,除了污染源和相关监测数据之争外,上游开闸放水是否要提前告知下游也并未达成一致,连带的渔民赔偿问题也存在争议。

俗话说,灯不拨不亮,理不辩不明。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未必不是一件好事,通过争议,既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受损害的渔民利益,又厘清了双方的法律与民事责任,对于今后处理类似事件具有生动的借鉴价值。

要看到,水源与空气都是流动的,不受行政区域所限制。新环保法明确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同时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污染防治应走出各家自扫门前雪的“单打独斗”惯性模式,创新监管、严格执法、多头治理、协同控制。出了问题,双方在依法的基础上协调处理。

不过,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乏细化的制度跟进和刚性的追责机制,在现实生活中,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问题一旦产生较大的争议与分歧,仍然是通过报告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处理解决或地方政府之间协调解决。

然而,这样的处理解决往往容易各自为政,各打各的小算盘,谁也不愿意牺牲自身利益、政绩目标与地方形象,爽爽快快地担负起污染之责,因而,跨行政区域污染问题的责任认定与善后处理往往陷入“辖区尴尬”。

要做实法律规定的跨行政区域统一处理污染问题,就必须依照法律的原则规定,出台相关跨行政区域污染事件责任认定细则,推动治污一体化,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联动机制。

在行政区域的交界地区,不妨在现行行政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建立统一协调监督机构,在顶层设计上授权这一机构具有跨界实施环境监管与污染防治的职责,真正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统一处理污染事件。

不仅如此,还需确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环保法》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一方面要使双方在统一治污上确立全局观念,雷厉风行,同频共振,确保统一治污的每一项措施都掷地有声,发挥长效;另一方面在各自辖区内污染源的管控上做到“谁的孩子谁抱走”,执法监管不护短。追究机制就是要对那些仍超标排放与直接导致污染事件的地区主政者实行严格的问责,倒逼其不推不让,守土有责,共同担负重点区域的治污任务。

更重要的,还必须从改革考核评价机制入手,强化对监测数据造假的责任追究,使之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反映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特别是反映重点区域与污染事件中的动态环境质量、重点排污企业的监测数据。

同时,在建立与启动跨行政区域污染监测预警体系的前提下,使协调联动机制与应急处置机制一起发挥效能。

相对而言,处于流域段带上游的一方,天然要比下游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与责任,这是由污染源致害方向所决定的。比如在洪水期间,上游需要开闸泄洪,有可能挟带大量的污染物,上游地区提前告知下游地区,应该作为一项硬性的预警机制,写进共同的上一级具有约束力的法规细则。

这样做,不仅能及时防范污染事件,还能双方联手,共同对可能发生的排污行为立即干预处置,减轻污染危害的程度,直至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发挥最大效率,消除污染隐患。即便污染事件不可避免,也可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因污染事件导致的责任与赔偿问题。

(原题为《洪泽湖鱼蟹死亡污染之争应有制度性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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