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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恶意抢注“杏哥馋”商标被罚后不服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恶意抢注商标的行政处罚上诉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上海知产法院介绍,2021年8月7日,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杏哥馋”“红婵”“红婵馋”。2021年8月12日,该公司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红婵婵”“辣红婵”“火红婵”。
2021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某公司关于“杏哥馋”商标注册的申请。2021年9月30日,该公司的前述其余商标注册申请也均被驳回。某公司未从案涉商标注册申请中获利。
2021年9月1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案件转办函》,要求对某公司涉嫌恶意抢注“杏哥馋”商标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等。
经询问调查,2022年7月26日,该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某公司不服此行政处罚决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定该公司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东京奥运会期间,跳水运动员全红婵的姓名及其代称“杏哥”已被公众广为知晓,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某公司在此期间,未经运动员授权许可,擅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与全红婵姓名及代称相似的一系列商标,该行为既与中国的商标管理制度不符,又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还会产生不良影响,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申请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二、如果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政处罚金额是否合理。
上海知产法院表示,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某公司申请涉案商标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其次,涉案商标申请时正值东京奥运会期间,跳水运动员全红婵基于出色的表现,其姓名以及代称“杏哥”已经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取得极高的知名度,某公司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与全红婵或者“杏哥”构成近似,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某公司申请11件涉案商标,不仅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的侵害,而且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涉案商标未注册成功仅能说明某公司违法行为的后果,但并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性质。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而非系某公司自行主动撤回或者拒绝缴费导致注册申请终止。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鉴于某公司无违法所得,行政机关综合考虑各因素后,酌情确定的处罚金额属于自由裁量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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