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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对电视剧发行收入结算分配表盖章确认后还能否撤销?
【原创】文/汐溟
影视作品发行收入结算分配表是收入分配的依据,当事人审核认可后盖章确认,投资收益即可按分配表结算。如果当事人对收入分配结算表盖章确认,此后又以欺诈或内容不实为由撤销,撤销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在何种情形下可被支持?
2021年1月25日,甲与乙签订《电视连续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决定共同投资摄制的某电视剧。2021年6月30日,甲制作了《电视剧结算报表》,载明该剧成本、费用、收入和可分配收益,乙在该结算表上盖章确认。同时甲还制作了《发行收入分配表》,载明乙可分配的发行收入金额,乙在该分配表上盖章确认。此后,甲向乙结算该剧发行收入1787万元。收到该笔发行收入后,乙诉请撤销结算报表及发行收入分配表,并撤销双方基于该两份报告的结算行为。乙诉请撤销的理由是甲依据《结算报表》及《发行收入分配表》向乙结算,但两份报表中所列数据虚假,甲隐瞒了真实收入情况,故意低报收入进行结算,亦即甲提供虚假错误数据,构成欺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
该案中,乙诉请撤销的是三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已经盖章确认的《结算报表》、《发行收入分配表》以及甲依据前述报表向乙结算的发行收入。结算行为依据两份报表作出,若两份报表是虚假的,那么结算行为的效力也该被撤销,即结算行为的效力以两份报表为依据。严格来讲,乙撤销的对象是电视剧发行收入结算分配表。与合同不同,该类报表有一定的特殊性,能否撤销,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看,发行收入结算及分配表由负责发行的一方作出,向相对方出具后供相对方审核,不管合同中是否约定有异议权,相对方均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非一方出具报表后另一方必须盖章确认。是否盖章确认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享有自由决定权。通常情形下,结算与分配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事关其最核心的利益,因此当事人应该慎重行使,对报表内容应该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对报表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如有异议,可以要求出具报表的一方作出说明;对说明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看相关依据,如发行合同等。易言之,在确认之前,当事人应该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盖章后即不可随意推翻。若一方出具结算及分配表后,另一方未经审查即盖章确认,此后又否定其真实性诉请撤销,该方当事人行为有违诚信,存在过错。
其次,就客观事实而言,如果结算分配表中的数据确实存在欺诈,即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收入或多列成本支出,在盖章时当事人没有发现,在确认后才发现该事实,此时如果维持该结算分配表的效力,无疑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该当事人也不公平。此时可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分析,如果在确认前曾要求出具报表的一方作出说明或提供相应资料,即当事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的说明或相应资料继续存在欺诈,确认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在报表内容失真的情形下,当然有权撤销。而假设另外一种情形,收到结算分配表后未加审查直接盖章确认,之后发现其内容失真,能否撤销确认行为?当事人随意盖章未尽到注意义务确实有一定过错,但该过错是否应该接受以虚假报表为依据进行结算的后果呢?有过错便应接受一定的不利后果或惩罚,但前述过错显然达不到该种后果。即便当事人确认结算分配表时有过失或存在一定过错,但如果确认后发现其内容存在欺诈,仍然有权撤销。
本文案例改编自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96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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