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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九部门联合发文:大力整治首付贷、违规提取公积金等行为
上海将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力度。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相关部门获悉,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国税局、银监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力整治虚假信息、投机炒房、虚拟交易、违规提取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需要整治的投机炒作行为包括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分期首付”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禁止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也禁止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通知》称,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机构,采取暂停金融服务、暂停商业银行与其业务合作、暂停合同网签资质、纳入工商重点监管名单等措施。此外,将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
【关于开展2018年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 58号)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上海银监局等部门决定,到2018年底,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近期本市房地产市场状况,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信息、投机炒房、虚拟交易、违规收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各区房管、市场监管、物价、税务、公安、金融、司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在本行政区域内,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重点,严厉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行为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误导购房人,对市场预期造成负面影响等虚假信息。
2、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广告。
3、通过房产经纪门店或网络载体,发布虚假房源、虚标价格、虚构交易数据等虚假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或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或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等的违法广告。
(二)投机炒作行为
1、通过捂盘惜售、炒房卖号、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垄断或变相囤积房源,以操纵房价、房租。
2、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
3、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4、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交易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虚签经纪委托合同、交易合同;借用密钥给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约,产生矛盾纠纷的。
2、未按照本市规定向租赁当事人提供网签住房租赁合同服务,或者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或预定金。
3、通过隐瞒房地产查封、抵押等房屋交易限制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诈骗消费者交易;或者诱导、教唆、协助交易当事人,通过伪造社保、个税、婚姻、出入境等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等方式,规避限购、限外、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4、利用信息不对称“恶意碰瓷”,承诺“保证摇到,保证买到”,收取“茶水费”、“关系费”;怂恿当事人采取”阴阳合同”不实承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全部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价款,或者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7、为征收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规转让,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违规出(转)租,提供经纪服务。
8、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
9、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业主个人信息出售、泄露或交换给他人;通过第三方渠道批量非法获取或买卖客户信息;以营销为目的电话骚扰客户、当事人等。
(四)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公示“一房一价”及认筹规则,不按规定对认筹客户进行限购、限外、限企审核,未落实公证摇号选房相关规则,影响正常销售秩序。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住房(含附属地下车库),或者以电商费、装修费、捆绑搭售理财产品或者附带条件等限定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侵害购房人合法权利。
4、领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开盘销售,或虽开盘,但以各种关联交易的名义保留房源、捂盘惜售。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采用格式条款与购房人订立在售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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