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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 | 老人昏迷不醒怎么办?——民事特别程序之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会面临监护权真空、社会事务难以办理的问题,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让我们从一件真实的案例说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叶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古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叶某称,其与古某系夫妻关系,古某因脑出血昏迷,经治疗后至今未醒,现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对自身民事行为作出意思表达。特申请对古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如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请求法院确认申请人叶某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古某的代理人称,叶某所述属实,同意对古某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如古某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由叶某作为古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叶某与被申请人古某均系再婚,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长期居住在一起。古某因脑出血昏迷住院,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载明“目前患者仍意识不清,嗜睡状态”。依申请人叶某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古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古某目前的状况,被申请人古某罹患器质性痴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叶某作为被申请人古某的配偶,具有监护能力,其申请作为古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古某代理人亦无异议,故判决被申请人古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叶某为古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在社会中,存在许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婴幼儿、老年痴呆者等)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等),他们因民事能力上的缺陷,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有人照顾,因此,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负责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原标题:《案说民法典 | 老人昏迷不醒怎么办?——民事特别程序之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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