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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守护你的安全

2023-09-05 17: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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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同时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使用范围,明确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司法解释加大了惩治的力度。明确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以“裁定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对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进行了适当的扩充,明确规定年老残疾重疾等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此外,司法解释还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高度的可能性”规定,被称为申请人的“护身符”,被申请人的“紧箍咒”,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条规定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情形。“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既包含已发生家庭暴力的结果,也包含家庭暴力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不唯结果论,体现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初衷及价值取向,不仅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更要发挥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作用,彰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目的。

第二款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本条规定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案、审查、执行独立于其他诉讼,有利于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二.谁能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当然属于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但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代为申请进行了规定。

司法实践中,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仍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导致无法自行申请。因此,《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代为申请人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规定》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保护性措施,其范围一般与施暴者所采取的家庭暴力行为相对应。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规定》对上述条文中的“其他措施”进行扩充解释,将大家俗称的“网络轰炸”纳入保护性措施,并对施暴者的限制范围进行升级,在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墙”。

四.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法律后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以民事裁定方式作出的一种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典型案例】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离异关系,因张某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殴打,李某于2021年底来访诉和前夫离异3年,离婚时因房产未分割,前夫不搬家仍居住在家,经常在家施暴,身体暴力、语言暴力,连同女儿也被家暴,李某无奈来到妇联求助。社区妇联干部上门调查了解情况,遭到前夫拒绝,张某依然对李某实施暴力、谩骂、有时还会殴打,妇联帮助李某在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典型案例】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因张某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殴打,法院认为,李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形,使其感觉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问题阐述】遭遇家暴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分析】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复核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双方当事人、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妇联送达,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原标题:《“人身安全保护令”守护你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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